篇名
免稅新利多–基本生活費再調漲(時事短評)
作者
盛華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221115
【焦點短評】
自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17年12月28日上路之後,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而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所訂定。今年(2022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適用的「基本生活費」不被課稅金額為19.2萬元(2021年公布)。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202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5,948元之60%,在11月2日公告2022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9.6萬元, 相較於2021年增加4,000元,民眾在明年2023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能適用。
基本生活費申報步驟,首先計算「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為依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再計算基本生活費可減免之額度,依據最新主計總處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資料,「基本生活費總額」在2023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為19.6萬元乘以申報戶中的人口數;最後,只要「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即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享有基本生活費免稅。
【參考資料】
延伸學習
關鍵詞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費、每人可支配所得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高上公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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