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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下修「轉大人」年齡對稅法上的影響(時事短評)
作者
盛華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201229
【焦點短評】
立法院會近日已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將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並訂在民國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此次三讀通過條文重點摘要,除了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另外民法第973條規定修正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原規定為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民法第980條規定修正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原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最後刪除原民法第981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亦會對稅法相關規定產生影響,例如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以及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財政部配合此次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以及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除了將「未滿20歲」的文字,改為「未成年」,而滿「20歲以上」的文字,改為「已成年」,對於遺產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及所得稅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適用資格,將會有所變動,因此相關節稅權益在將來也會縮水。
遺產贈與稅部分,現行規定在遺產稅扣除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若遺產繼承人為16歲,按照原先規定可以多扣除200萬元,但是在未來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之後,只能再多扣除100萬元而已。
所得稅方面,納稅人列報扶養親屬若依現行規定,子女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例如19歲的兒子雖然已不在學校就學,但根據規定可以列報免稅額,但是在未來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19歲的兒子變成已成年,因已不在學校就學,就無法列報免稅額。
【參考資料】
延伸學習
關鍵詞
民法、遺產稅扣除額、列報扶養親屬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高上公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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