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無實體股票注意課稅問題(時事短評)
作者
盛華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200714
【焦點短評】
財政部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亦即最低稅負制)之修正草案,預計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開始恢復對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在個人部分排除適用最低稅負情況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及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台幣670萬元以下之個人;而屬於個人之基本所得稅額為特定保險給付、海外所得、私募基金交易所得以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並依據基本所得額-扣除額(670萬))×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若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若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
在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規定部分,原先最低稅負制的規定就有納入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並將此所得併計同年度的其他個人基本所得,若超過670萬元以上,就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個人部分以20%稅率課稅。但是在2013年政府為了重新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排除最低稅負制之外做為配套措施。之後在2016年起證券交易所得稅再度停徵,但是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仍維持原先不課稅規定,稅基因此遭受到侵蝕,因此財政部才擬於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重新納回最低稅負制。
此法的對於家族企業股權傳承的影響非常大,目前股權交易可分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以及應稅的財產交易所得,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辦理簽證、完成法定發行手續的股票,才屬於免稅的證交所得。對於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股東透過「轉讓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等方式交易股權,就會變成應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因此在股份交易前,仍要依公司法規定印製股票、並完成簽證,才能避免被課稅的風險。
【參考資料】
延伸學習
關鍵詞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稅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高上公職網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