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日報( 2018 年 12 月 27 日記者翁至威)報導,夫妻之間互相贈與土地,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選擇當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必會比較划算,如果土地之後再移轉給第三人,由於土地增值稅是採「漲價倍數累進稅制」,漲價倍數以及其適用稅率有可能都會更高。本文將從夫妻之間贈與「土地」以及「財產」,探討是否真的能節省「土地增值稅」以及「遺產贈與稅」。
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土地,根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法規所規定的「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不是「土地增值稅免稅」,所謂不課徵只是在土地移轉時「暫時」不課稅,未來如果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則以土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的現值為基準,來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稅基為每年調整一次的土地公告現值,近年來土地公告現值有逐年調漲的趨勢,再加上其稅率是依漲價倍數決定其累進稅率,因此在未來移轉給第三人時,所計算出來的「漲價倍數」及「適用稅率」可能會更高,整體來說夫妻選擇「暫時不課徵」未必較節稅。
夫妻之間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若這個贈與行為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仍然要併回遺產總額課稅。此外,贈與的這份資產,根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由於「無償取得」部分將不能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因此可能會造成所要課稅的資產可能不減反增。舉例說明,張先生死亡時遺有資產為 8000 萬元,若「未在」死亡前兩年贈與資產給「完全無資產」的張太太(假設雙方其他之財產皆為婚後非受贈或繼承取得,且雙方皆無負債), 張太太可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請求扣除金額為 4000 萬元(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8000 萬- 0) / 2 = 4000 萬),使得張先生僅剩的 4000 萬元需計遺產課稅。
若在「死亡前兩年」(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贈與 4000 萬元資產給「完全無資產」的張太太,在張先生死亡後,張先生資產僅剩 4000 萬元,但張先生是在死亡前兩年贈與給張太太,因此張先生遺產總額仍為 8000 萬元,而根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無償取得」部分是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因此張太太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金額為 2000 萬元( (4000 萬- 0) / 2 = 2000 萬),因此張先生則有 6000 萬元( 8000 萬- 2000 萬= 6000 萬)需計遺產課稅,所要課稅的資產反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