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是最早發展監理沙盒的國家,在 2015 年開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 FCA )」實施監理沙盒的制度。首先 FCA 會對要參與監理沙盒的企業進行篩選的工作,申請試驗的企業包含金融業者以及與金融業者合作的科技公司,而 FCA 篩選的條件包含企業的規模、產品或服務是否具有創新性、是否能增進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具有進入試驗的必要性等。另外, FCA 會依據測試的創新產品或服務選取合適的消費者,並且要求參與測試的企業必須要設定消費者保護計畫,其保護計畫包含對消費者要有適當的賠償以及適當的揭露相關資訊。最後, FCA 會給予參與測試的企業對客戶推出創新產品或服務,測試期為 3 到 6 個月,並且在試驗完畢之後,主管機關與企業會提出實驗成果報告,並評估創新的產品或服務是否具有可行性。
第二個進行監理沙盒的國家為新加坡,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 MAS )在 2016 年 6 月提出,金融業者或是非金融業者皆可申請進入沙盒,在審查過程中, MAS 會關注這些申請人在離開沙盒後是否會在新加坡發展業務,以及試驗的前景為何,並且只要在沙盒中註冊的 Fintech 創新公司,在有事先報備的情況下,從事任何與目前法律相衝突的業務,即使之後被官方終止其業務,皆不會被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試驗期間與英國相同,為 3 至 6 個月,並且對試驗者的要求幾乎與英國一樣,要設定消費者保護計畫,其保護計畫包含對消費者要有適當的賠償以及適當的揭露相關資訊。而與英國不一樣的地方, MAS 提出試驗者要有防止洗錢以及反恐的義務。最後, MAS 還允許在距離試驗期滿前一個月,可以提出延長試驗期間的申請,但延長多少期間則依個別狀況來判定。
澳洲的「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 ASIC )在 2016 年 12 月發布澳洲監理沙盒的正式文件,只要符合規範的要求, Fintech 公司可以在免牌照及免審查之下即可開始展開創新試驗。 ASIC 會依據申請人所欲提供的不同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兼採「事前報備制」及「事前核准制」的審查制度,特別的是 ASIC 讓有較低風險屬性的業者,只要在開始業務試驗前,向 ASIC 書面報備即可,不需要有漫長的申請審查流程。試驗期間為 12 個月,並且能提出延長的申請,但延長多少期間則依個別狀況來判定。
香港也跟隨著新加坡的腳步,也在 2016 年成為亞洲第二個實行監理沙盒的地方。香港與英國、新加坡相同的是,審查皆採事前核准制度,但特別的是,僅限「銀行」才能申請進入沙盒,被稱為「銀行界的監理沙盒」。在進入沙盒的審查標準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試驗期間則是按申請個案來個別判定。
台灣在 2017 年 12 月 29 日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台灣也正式成為具有監理沙盒制度的國家。其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適用對象金融業者與非金融業者皆可以提出申請(事前核准制度),實驗期間是以 1 年為限,並且可以提出延長申請 1 次,期間最長 6 個月,但若涉及修法,最長可以延長到 3 年,值得注意的是,若實驗期間有重大或不利的因素,金管會可以廢止創新實驗的核准。在審查規定上,申請案件的審查委員會的組成比例,為外部專家學者的比例要高於 1/3 ,但不多於 1/2 ,並且也有相關洗錢、資安防制以及消費者保護的條文內容。
金融監理沙盒正式即將啟動,我們可以期待在不久的將來金融創新的發展會更加興盛,但是需要有創新的產業並不僅限於金融產業,希冀政府可以再規劃更多不同領域的「沙盒」,讓台灣的創新能量更有爆炸性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