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4年自由時報的報導,行政院主計總處將於2014年11月起,變更國內生產毛額(GDP)計算方式,將由現行的「定基法」(fixed-based)改為「連鎖法」(chain-linked),是台灣於二戰後首度變更GDP編製方式,近幾年的經濟成長率將因此修正。另外,主計總處也表示,這次修正還將包含最新的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2008SNA),預計將「研發支出」改為「固定投資」,將會對於提升經濟成長有利。
定基法雖然有計算簡便的好處,但是商品價格會不斷變化,常常造成「替代性偏誤」,並且離「基期年」愈遠,偏誤將會愈大。再加上近年來因技術進步, ICT 產品價格不斷的跌價,造成使用定基法之替代性偏誤逐年增加,再加以其占整體經濟比重的不斷上升,更加重此一偏誤之影響幅度,因而主要國家已改採「連鎖法」。
連鎖法與定基法之主要差異在於,連鎖法不採固定基期,而是以「前一年」的價格作為權數,例如 2017 年的生產值以 2016 年價格權數計算, 2018 年則以 2017 年價格權數計算。即在連鎖法之下,基期不斷更動,而每年的經濟成長率則依據各年生產值之變動計算而得。以下為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定基法與連鎖法之相關特性所做的比較表格。
定基法與連鎖法之比較
定基法 |
連鎖法 |
---|---|
˙ 固定價格基期 |
˙ 變動價格基期 |
˙ 有替代性偏誤 |
˙ 改善替代性偏誤 |
˙ 實質 GDP 具可加性 |
˙ GDP 連鎖值不具可加性 |
˙ 實質 GDP 之應用 |
˙ GDP 連鎖值之應用 |
最後,根據綜合統計處國民所得科「以連鎖法衡量經濟成長率」的統計專題研究報告資料,設計用連鎖法計算經濟成長率的例題,供讀者們瞭解要如何計算連鎖法的經濟成長率。
例題: 下表為 A 、 B 、 C 三個商品在三個年度的數量以及價格,其中 t1 : 2012 年、t2 : 2013 年、t3 : 2014 年。
q1 |
q2 |
P1 |
P2 |
|
---|---|---|---|---|
A 商品 |
10 |
15 |
7 |
4 |
B 商品 |
12 |
12 |
10 |
11 |
C 商品 |
20 |
18 |
3 |
5 |
計算 2013 年的「連鎖法」經濟成長率
答:以 2012 年為價格權數
1. 103年國民所得統計五年修正說明
2. 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民所得統計簡介」
3. 綜合統計處國民所得科「以連鎖法衡量經濟成長率」
1. 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2014 年11 月,改以連鎖法計算實質GDP的成長率。假設我國僅生產A、B 兩種商品,下表為我國三個年度所生產A、B 兩種商品的價格(PA、PB)與產量(QA、QB)。若依連鎖法,則第2年到第3年的實質GDP成長率約為多少?
|
PA |
PB |
QA |
QB |
---|---|---|---|---|
第一年 |
10 |
50 |
30 |
80 |
第二年 |
20 |
50 |
30 |
90 |
第三年 |
30 |
100 |
50 |
90 |
(A) 6.6%
(B) 7.8%
(C) 11.6%
(D) 基期(或參考年)未知,無法計算
( 105地特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