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請解析公民投票與公民自決投票(Plebiscite)之差異為何?以全國性公民投票而言,其適用事項為何?
【111年地方特考三等第一題】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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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決投票可以用政治學的概念解析,並與我國法律上的公民投票做比較;以及透過解析公民投票法第2條的規定,即可得知答案。
- 難度
- ★★☆☆☆
- 考點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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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彥鈞(2025)。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12-50~12-62。
- 方彥鈞(2025)。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解題完全制霸。高點文化。頁5-37~5-38。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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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簡述公民自決投票與公民投票之差異與公投法第2條
- 主體:詳述公民自決投票與公民投票之差異與詳述公投法第2條規定
- 結語: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一般所稱之公民投票,其內涵多指創制(Initiative)和複決(Referendum),前者係公民直接提出法案請求,後者是指議會通過之法案交由公民投票決定其存廢。公民自決投票(Plebiscite)則是指人民決定領土或特定區域內主權議題,又可稱民族自決(self-determination)或公民自決。我國相關公民投票之法制以公民投票法為主,關於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可提案事項均規範於該法第2條。茲就題示,分析如次:
- (一)公民投票與公民自決投票之差異
- 對象不同:
Plebiscite針對的對象是全國或特定區域內的領土和主權議題;公民投票不論是創制或複決,其對象為公共政策或是法律案。 - 是否超越憲法不同:
Plebiscite的投票對象已經超越憲法的規定範圍,直接由人民的意志取代之;而公民投票的對象和程序仍須遵循憲法內之規定。易言之,前者是超越憲法的投票;後者是憲法內的投票。 - 理論基礎不同:
Plebiscite與公民投票都是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的體現,然而前者又包含了民族自決的概念,意指由特定區域內之人民直接決定國家大事,人民的意志是至高無上的。
- 對象不同:
- (二)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
-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次:
(1)法律之複決。
(2)立法原則之創制。
(3)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 - 同條第3項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第4項說明預算、租稅、薪俸與人事事項不得為公民投票之提案。綜上,足見我國公民投票法所謂之公民投票係指創制與複決。
-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次:
- (字數: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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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