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某地方自治團體考量轄區內計程車合作社若因社員出社,將導致合作社規模縮減、營運困難等不良結果,為輔導合作社健全發展,維持經營規模,訂定自治條例,設計給予10年寬限期由新入社社員遞補出社社員牌照之制度,有別於公路法社員出社直接註銷合作社所屬營業車輛牌照之規定,但明定申請遞補牌照缺額時之新入社社員,必須自備車輛並請領牌照後,始完成遞補牌照缺額程序,倘逾期遞補則逕行註銷之。試問:主管機關對於逾期遞補之個案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之法律性質為何?有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25分)
【114年司法特考三等行政法第一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行政處分是否有裁罰性之爭點,行政罰法第2條所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或者特別法所定罰鍰、沒入以外之不利處分,是否有裁罰性,應實質從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之目的判斷。本題的線索比較清楚,有「輔導合作社健全發展」之行政目的,是本題註銷行為之法律性質,非行政罰,僅為管制性不利處分,相對簡單。
- 難度
- ★★★☆☆
- 誤區
-
- 行政罰法第2條所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於個別行政法規規定與該條同一種處罰類型時,性質不一定是行政罰,必須就有無裁罰性實質判斷。
- 沒有裁罰性之管制性不利處分,就沒有行政罰法的適用,反之則有,兩個小題答案不可邏輯不一。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4)。行政法(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14-13~14-15。
- 正解
-
- 先寫出判斷其他種類行政罰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分方法。
- 再實質就「輔導合作社健全發展」之行政目的開展論述,得出註銷證照之性質沒有裁罰性,而為管制性不利處分,亦無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適用之結論。
- 參考詳解
- (一)主管機關對於逾期遞補之個案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之法律性質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 按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對於違反過去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追究之處罰。然因為行政罰第2條所規定之各款「其他種類行政罰」類型,將諸多「管制性不利處分」納入行政罰之手段。此法律規定不良之結果造成實務上判斷一不利處分是否有裁罰性遭遇困難,故針對一不利處分,應客觀就處分目的探討其有無裁罰性。若該處分目的是為了追究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則為行政罰;但處分之目的是為了未來管制或預防社會風險,則該處分不具有裁罰性,不是行政罰。
- 經查,本題已載明某地方自治團體考量轄區內計程車合作社若因社員出社,將導致合作社規模縮減、營運困難等不良結果,為輔導合作社健全發展,維持經營規模,是訂定自治條例規範逾期遞補之註銷車輛牌照之手段。其行政目的既然在「健全」合作社制度之發展與規模,乃未來性之目的,是逾期遞補即註銷牌照之手段,實在引導合作社制度社員之充足,並無處罰逾期遞補之人的意思。是主管機關對於逾期遞補之個案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並無裁罰性,法律性質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 (二)本題做成註銷處分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
- 按一個不利處分如果經定性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是行政罰,即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如阻卻違法事由、共同行為人、裁處權時效等規定。如僅為管制性不利處分,則無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 經查,本題主管機關對於逾期遞補之個案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之法律性質經定性為管制性不利處分,已如前述。是該註銷處分自無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3年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
- (字數: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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