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A為某大學學生認受教師B性霸凌,除在臉書發動公審外,並向學校申請調查,後經學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決議成立性霸凌,並建議應解聘B,管制4年。校教評會最後決議停聘2年,以儆效尤。B對此結果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維持學校原處分後,B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於法院審理中,學校援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1條第2項:「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認法院對於系爭性霸凌之認定,應受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拘束,至多只能審查學校處分之輕重。試問,針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教評會決議兩者,行政法院審理時是否存有判斷餘地?請分析之。(25分)
【114年司法特考四等行政法概要第一題改編】
- 解析
- 本題考出判斷餘地之問題,而實務見解認為,性騷擾事件及霸凌事件等處分作成之程序,因僅事涉事實調查,並未涉及判斷餘地。在此必須要特別留意最新實務見解之發展。
- 難度
- ★★★☆☆
- 誤區
-
- 並非所有處分須先經內部委員會決議,該處分即能主張其有專家委員會審查而能主張判斷餘地。
- 教評會之決議則涉及高度屬人性,要知道高度屬人性是涉及對於人的「價值判斷」,並不是跟人有關係的處分就能主張判斷餘地。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4)。行政法(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4-28~4-31。
- 正解
-
- 先寫出判斷餘地之概念。
- 再分別寫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能主張判斷餘地、教評會決議不能主張判斷餘地。
- 參考詳解
-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教評會決議於行政法院審理時,是否存有判斷餘地,分述如下:
(一)判斷餘地之概念:
按行政法院基於合法性控制之權力分立機能,原則上得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為完全審查,包括適用法律之判斷及事實之評價及估測。例外於高度屬人性、科技性、專家委員會或風險評估之事項,因機關有其專業性,是在行政法院審查行政法院就該些事項之判斷時,審查密度下降,僅有判斷瑕疵時,方介入審查,並撤銷之,此即為判斷餘地理論:- 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 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 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 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
- 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
- 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
- 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例如平等原則等。
- (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不存在判斷餘地之問題:
實務見解認為,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性平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固應以所設性平會之調查報告為依據;但行政法院對於該事件相關行政訴訟之事實認定,對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只應予審酌而非受其拘束,該等調查報告就相關事實之認定,也無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涵攝,法院就該調查報告之審酌,仍應踐行證據之調查及全辯論意旨以形成心證,並無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之問題 。是性評會所職司者僅為事實調查部分,無涉高度屬人性之判斷餘地,而行政法院亦可為更充分之事實調查,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不存在判斷餘地而使行政法院審查密度降低之問題。 - (三)教評會之決議可主張判斷餘地而降低司法審查之密度:
按教評會決議教師應受到何種懲處,類似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平時考核獎懲與專案考績。是教評會之決議涉及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從而作成懲處處分之機關得主張判斷餘地。該懲處處分於行政法院審理時,行政法院之審查密度降低,行政法院僅就是否有判斷瑕疵之情形審查。 - (字數: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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