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地方自治團體雖可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自為立法並執行自治事項,但仍應符合那些法定程序或條件方能真正落實本權利?
【114年普考第一題】
- 解析
-
本題雖以自治立法權為主旨,但題目中加了自治事項的限制,意即自治立法權體現在執行自治事項上,因此,本題實際上所欲討論的自治法規僅有:「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應排除委辦規則在本題之討論。
- 難度
- ★★☆☆☆
- 考點命中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7-5~7-14。
- 相關試題
- 要界定地方立法權的範圍應該先了解地方制度法第2條關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在概念上的差異。請根據這種概念上的差異,詳述何謂自治條例?何謂自治規則?何謂委辦規則?【113年地方特考四等第一題】
- 正解
-
- 破題:確立本題自治事項之自治立法權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 主體:詳述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生效要件
- 結語: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自主立法權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核心職權之一,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基此,本題所欲討論者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有法源方能依法行政執行自治事項,茲分析兩者制定之法定要件如次:
- (一)自治條例
- 生效要件: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針對有罰則之自治條例,上級自治監督機關採用較為嚴密的核定;未有罰則者則僅於公布後報請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備查。又,自治條例皆應經公布,始生對外效力。 - 發布程序:
(1)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1項:「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除有前述三種原因為例外,原則上地方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於30日內公布。
(2)若地方行政機關遲不公布,則依第32條第5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 名稱限制: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 自治條例位階: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基此,其效力位階如下:「憲法>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上級團體>下級團體)」。
- 生效要件:
- (二)自治規則
- 自治規則類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自治法規的法源有三:法定職權、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與自治條例授權。基於法定職權訂定者稱為「職權規則」,包含有外部效力的職權法規與僅具內部效力的行政規則,須下達;後三者授權者稱為「授權自治規則」,須對外發布。 - 名稱限制:
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2項:「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此係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 - 生效程序:
授權自治規則在發布後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自治規則位階: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基此,其效力位階如下:「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上級團體>下級團體)>自治規則」。
- 自治規則類型:
- (字數: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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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