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經A為B立委罷免案之提議領銜人。114年3月25日將連署文件送至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連署數額後,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回函A「因貴君所送之B立委罷免提議人名冊,經依公職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1項刪除後,尚不足規定人數,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2項之規定,不予受理本罷免案之提議。」試問:A對中選會之回函,得否救濟?又C為支持罷免B立委之連署民眾,若亦對於中選會之不予處理之回函,認為已經影響到未來投票罷免B立委之權利,故欲提起救濟,試問是否可行?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結合罷免之時事,考出雖中選會為獨立機關,惟中選會及各級選委會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仍須經訴願。另外,人民之投票權及保護規範理論的關係,也是非常值得大家學習。
- 難度
- ★★★★☆
- 誤區
-
- 中選會為獨立機關,惟中選會及各級選委會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仍須經訴願,此與公平會及通傳會所作成之處分不須經訴願之規定不同。
- 而針對選舉投票之結果,雖然屬於公法爭議,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已經將該類選舉無效或通過不通過之訴訟,交由普通民事法院審理。但須留意,行政訴訟法第10條仍規定,除上述法律劃歸民事法院審判外,其餘選舉罷免投票之爭議,本質上仍為公法事件,仍由行政法院審理,必須留意。
- 而公民投票權之行使,因理論基礎為國民主權原則,並非公權利理論,故無法結合保護規範理論,必須注意。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4)。行政法(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5-17。
- 正解
-
- 先寫出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主觀公權利與保護規範理論之概念。
- 再就中選會之回函定性為行政處分,從而得出領銜人A得提起行政救濟之結論。
- 再寫出普通投票權人並非提案領銜人,另外並不能結合保護規範理論,得出C不能依保護規範理論證立其能提起行政救濟之結論。
- 參考詳解
- (一)A對中選會之回函,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C不得提起救濟:
- 按提起行政訴訟,以具有主觀公權利為原則,若僅具事實、情感上利害關係,則為單純第三人,並無主觀公權利可言。復按「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章「選舉罷免訴訟」中分別定有: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等四種訴訟類型,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係針對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影響選舉結果,為阻止該不實選舉結果將生效力而設。但若人民係爭執與前揭「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類型以外之選舉罷免爭議,則與上述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之情形尚有不同,自非罷免訴訟,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實務見解認為仍應由行政法院管轄。
- 經查,A為罷免案之提議領銜人,中選會對之罷免案提議之不予處理之回函,實質上已對A之罷免案提議產生否准之效果,從而影響到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使提案連署之公法上權利,是中選會之回函具有對外之公法上法律效果,性質為行政處分。又罷免案提議是否通過,並非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之「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類型,是A自得依訴願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救濟之。
- 又實務見解認為,公民投票法所規範之「公民投票」行為,目的在補民主代議制度功能上之不足,著重在國民多數意見之呈現,而非國民個人法益之保護,故無法結合「保護規範」理論,而導出「投票權人依公民投票法而享有爭執舉辦公民投票決定行政作為之主觀公權利」。一般投票權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提議階段,亦同上述見解,非國民個人法益之保護,無法結合「保護規範」理論而導出C亦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爭執罷免案提議應通過之權利。是C不得對於中選會不予處理之回函提起救濟。
- (字數: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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