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經濟部將早經公告確定之核能廢料儲存所之設置地點,不經正當法律程序擅自移至距離某甲開設之商店1000公尺處。試問核能廢料儲存所建造行為及將建造完成之核廢料儲存所提供公用之行為性質為何?於本案中居住於核廢料儲存所附近某甲提起撤銷訴訟救濟,假設處分確實違法,但拆除核廢料儲存所將耗費鉅資,且一旦拆除,數萬噸之核廢料將一時無從存放而有外洩之危險。試問行政法院如應如何裁判?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一般處分的判斷以及行政訴訟法之情況判決。一般而言,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情況判決,考題上不常出現,但仍有一定之出現機率,而且情況決定及情況判決也是行政爭訟特有的制度,是在此考生仍需準備。
- 難度
- ★★★★☆
- 誤區
-
- 對物的一般處分,容易與開放公用之法規搞混,因本質上此兩概念於個案上可能兩種答案皆屬正確。
- 另外,情況決定不僅限於「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另有「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之要件,不可忽略。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4)。行政法(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19-17~19-18。
- 正解
-
- 先寫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對物的一般處分之要件。
- 再分別清楚地論述建造設施之行為與建造完畢後提供公用之性質為事實行為及對物之一般處分。
- 再寫出行政訴訟法第198條及第199條情況判決之要件,再就「拆除核廢料儲存所將耗費鉅資,且一旦拆除,數萬噸之核廢料將一時無從存放而有外洩之危險」之事實論述行政法院應為情況判決之結論。
- 參考詳解
- (一)核能廢料儲存所建造行為性質為事實行為;將建造完成之核廢料儲存所提供公用之行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為一般處分,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是物建造完成後提供公用之行為,為物之一般處分。
- 經查,本題核能廢料儲存所單純建造行為,為經濟部之事實行為,而建造完成後,將核廢料儲存所之公共設施提供公用之行為,該行為性質該當上述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公務設定之一般處分。
- (二)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作成情況判決,並於判決主文命經濟部與甲為國賠協議:
- 按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行政法院作成之「情況判決」。而依上述規定為情況判決時,應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並且依同法第199條規定,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 經查,居住於核廢料儲存所附近某甲,因違法設置核廢料儲存所處分而受有損害,而在有訴權之情形提起撤銷訴訟救濟。然拆除核廢料儲存所將耗費鉅資,且一旦拆除,數萬噸之核廢料將一時無從存放而有外洩之危險,衡酌拆除所費甚鉅及核廢料儲存之公益,撤銷原開放公用之處分反而造成公益之重大危害而與公益相違。是審酌甲所受之損害及上述重大公益之考量,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作成情況判決,並於判決主文命經濟部與甲為國賠協議。
- (字數:684)
想瞭解高上公職課程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