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我國三種不同型態的「市」,其設置的條件為何?縣(市)升格為直轄市的程序為何?請分別詳細說明。
【113年原住民特考四等第二題】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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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回歸法制題,雖然大體上容易作答,但考生必須將法條內容作有體系的整理,而非流水帳式的寫上,方能於所有考生中脫穎而出。
- 難度
- ★★☆☆☆
- 考點命中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3-18~3-19。
- 相關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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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市制」有那三種型態?設置標準各為何?您認為目前的市制有何問題必須改革?(111年地方特考三等第三題)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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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簡述地方制度法規範與條號
- 主體:詳述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 結語: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我國地方自治層級中的市有三種:直轄市、市與縣轄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條之規定,各自有不同的設置人口標準數與條件,可區分為「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兩種類型;次依同法第7條之1則訂有升格直轄市之法定程序,可歸納分類為由內政部發動的「由上而下」方式與由地方政府發動之「由下而上」方式。茲說明如次:
- (一)直轄市、市與縣轄市之設置條件
- 直轄市設置條件:
(1)必要條件:
以人口為數為必要條件,須達125萬人以上之地區。
(2)充分條件:
政治條件、經濟條件、文化條件與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 - 市之設置條件:
(1)必要條件:
以人口為數為必要條件,須達125萬人以上之地區。
(2)充分條件:
政治條件、經濟條件、文化條件與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 - 縣轄市設置條件:
(1)必要條件:
以人口為數為必要條件,須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上之地區。
(2)充分條件:
政治、經濟與文化上具有重要性。
- 直轄市設置條件:
- (二)升格直轄市之程序
- 由上而下係指「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由下而上則是指可由地方政府發動改制程序:
(1)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歸納改制的程序係先考量由誰發動,可由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若為內政部發動則須擬定改制計畫書,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意見後再報行政院核定;若由縣(市)或直轄市發動,則得擬定改制計畫書,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地方政府發動的改制計畫,係先送內政部進行初審,內政部組成審查委員會,就改制計畫書內容進行審查並附上審查意見後,送行政院做最終的決定。
- (字數: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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