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請比較說明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之差異所在。
【107年原住民特考四等】
- 解析
-
雖然是簡單的法制題目,且出現的機率不高,但只要一出現,肯定會有突襲考生的效果。兩種無效之訴皆規範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中,但法條內容的說明方式稍微複雜,必須整後再詳述。
- 難度
- ★☆☆☆☆
- 考點命中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12-32~12-35。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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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簡潔兩種選舉訴訟的意涵/提出有名的相關時事。
- 主體:詳述兩種選舉訴訟,並且比較。
- 結語: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地方選舉係推舉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方式,亦為當今代議民主制度下使用的常態性方式。然而地方選舉時常發生相關爭議,例如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或候選人有違反選罷法令情事,都使得選舉結果有所非議。近期最知名者乃2018年地方選舉時,因公投併地方選舉同時舉辦,導致選民投票時間增加,臺北市發生投票尚未結束卻已開始開票情勢,使當時候選人丁守中於選後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最終結果為其敗訴。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之規定,說明當選無效之訴與選舉無效之訴如下:
- (一)選舉無效之訴與當選無效之訴
- 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由於辦理選舉事務機關辦理選舉或罷免有違法之嫌,因而影響選舉投票結果,經監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提議人以選務機關為被告,提起法律訴訟。
- 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
- (二)選舉無效之訴與當選無效之訴的差別
- 提起理由不同:
當選無效之訴所提起的理由係辦理選舉之該管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當選無效之訴則是當選人有當選票數不實、違反選罷法令與妨礙投票…等相關事由。 - 提起日期不同:
選舉無效之訴須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15日內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則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60日內提出。 - 原告不同:
選舉無效之訴之原告為檢察官或候選人;當選無效之訴之原告為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區之候選人。 - 被告不同:
選舉無效之訴之被告為該管選舉委員會;當選無效之訴之被告為當選人。 - 判決結果不同:
選舉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定期重行選舉,若違法屬局部者,該局部無效,定期重行投票;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無效,已就職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 提起理由不同:
- (字數: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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