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甲公司(以下簡稱甲)係外籍看護工之仲介業者,替乙女士辦理聘僱外籍看護工相關事宜。惟甲在該看護工受僱期間,於其薪資內以「本國所得稅」、「安家費貸款」等名目,超收規定標準以外的其他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該案經媒體揭露並引發社福團體關注,A 縣政府(以下簡稱 A)遂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以甲所收受之不正利益 10 萬元為基礎,處以同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10 至 20 倍)的最高額度罰鍰,即 200 萬元罰鍰。
甲以 A 於該處分中,未明白表示其處以最高 20 倍罰鍰之理由,有違「明確性原則」,並主張 A 未曾訂定相關裁罰基準,只為應付輿論壓力,對於初犯者處以最高罰鍰,不符裁量原則。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113年四等書記官第二題】
- 解析
- 本題有兩大爭點,第一即處分理由之記載是否明確,涉及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明確性之問題。第二爭點即裁量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該兩爭點於本題而言,並無絕對標準答案,讀者憑自己之價值判斷作答即可。
- 難度
- ★★★☆☆
- 誤區
-
- 應留意行政行為明確性,如果處分完全沒有附理由,處分才會罹於得撤銷之瑕疵。
- 另外,不是所有的裁處行政罰之法律,行政機關皆要訂定裁罰基準,才符合裁量原則。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2024年9月,五版,頁4-14~4-22。
- 正解
-
- 第一小題,先敘明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與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行政處分記明理由補正之規定。
- 第二小題,需就比例原則與裁量性行政規則之訂定,說明本題對初犯者作成最高額裁罰,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 參考詳解
- (一)甲主張A於該處分未明白表示處以最高 20 倍罰鍰之理由,有違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有理由:
- 按行政程序法第5條之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行為之性質、法律效果、理由、相對人需要載明。另同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處分若未記明理由,可以於訴願終結前補記理由,行政訴訟中亦可以為理由追補。由上述規定可知,若處分完全未記明理由,則處分將會罹於得撤銷之違法瑕疵。
- 經查,本題甲主張A於該處分未明白表示處以最高20倍罰鍰之理由,而處分作成之書面,所謂作成處分之理由,應包括事實及法規之認定,包括如何裁量之說理而言。故A於該處分中對於如何裁量未能及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補正,則該處分將會罹於得撤銷之瑕疵。甲之本點主張有理由。
- (二)甲主張A未曾訂定相關裁罰基準,並無理由。另主張對於初犯者處以最高罰鍰,不符裁量原則,為有理由:
- 按行政程序法第10條合義務裁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於裁量時,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否則將有裁量瑕疵之違法。另裁量亦不得違反同法第7條比例原則。
- 經查,裁量基準為行政機關未具體化裁量,而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第2款訂定之裁量性行政規則。但並非法律有規定授予行政機關行政罰裁量之明文,行政機關即有訂定裁量基準之義務。故甲此處主張A未曾訂定相關裁罰基準,並無理由。另對於甲之初犯,應係應受責難程度最低之情形,另甲之不法所得亦僅有10萬元,在甲無其他非常重大之事由以合理化A逕以最高額度之倍數裁罰甲,則該裁罰對於甲之應有違反比例原則,對於甲之財產權侵害過重而違法。甲此處之主張有理由。
- (字數: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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