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稅課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其分配辦法應依何具體規定及何程序為之?請詳述並分析之。
(112年地方特考四等)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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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回歸到法制面,平心而論,考得確實較為細緻,但此種考題出現於四等適得其所,考生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法的規定進行回答即可,坊間課本應皆已將法條內的分配公式整理成清楚的表格。第二個問題則是對分配機制進行分析,能進行分析之處應為「分配機制的缺失」,此題則為考古題,難度不高。
- 難度
- ★★★☆☆
- 考點命中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出版。8-25-8-27,8-30-8-32頁。
- 相關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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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統籌分配稅款?其主要類別及功用為何?試說明之。(105地3)
- 長期以來地方政府財政結構普遍不佳,原因為何?試就法制與運作面分析之。(109地3)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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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簡要說明統籌分配稅款的類型,並以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為主,與分配機制分配方式及導致的問題。
- 主體:說明主要的分配方式與機制,並藉由分析機制說明其導致的問題。
- 結語: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中央對全國的稅收依據一定標準或公式分配予各級地方政府者稱為「府際財政轉移」(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transfer),統籌分配稅款屬於其中一種。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規定,統籌分配稅款可分為「普通」與「特別」兩種,後者非本題所欲討論者。依據財劃法規定,中央對地方的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細節規定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法」,因此理解統籌分配稅款應同時參酌財劃法與該辦法。然而,作為母法的財劃法已逾20年未進行修正,導致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無法確實發揮平衡府際財政差距之功效,甚至引起府際間之衝突,導致地方財政患寡又患不均,引來實務界與學界的批判。以下茲就分配規定與程序,說明分析如次:
- (一)普通統籌分配稅款
- 中央統籌分配:
(1)所得稅總收入10%、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貨物稅總收入10%與其他收入,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各級政府,直轄市獲得61.67%、縣(市)獲得24%,鄉(鎮、市)則獲得8.24%。
(2)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20%,全部分配予縣(市)。 - 縣統籌分配:
地價稅於該鄉(鎮、市)徵起之收入之20%、房屋稅於該鄉(鎮、市)徵起之收入之20%與契稅於該鄉(鎮、市)徵起之收入之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90%。
- 中央統籌分配:
- (二)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機制之分析
- 分配方式未法制化:
目前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的法令依據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法」,該法於我國法制上僅屬於法規命令,並非法律。因此,該法每年都會經政部修正,導致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的比例不斷的改變,且無須經過代表人民的立法院審議。 - 分配公式未有固定公式:
依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法第七條規定,分配給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以「比例」規定之。此規範飽受實務界與學界批判,不僅分配方式沒有固定的標準可循,更缺乏引導地方政府努力的誘因。 - 分配比例過度偏重直轄市:
承前所述,中央透過比例分配予各級地方政府之統籌分配稅款,依據現行(112年)規定,直轄市獲得61.67%、縣(市)獲得24%,鄉(鎮、市)則獲得8.24%。前述比例明顯過度偏重將府際財政轉移給直轄市,而忽略縣(市)與鄉(鎮、市)。 - 機制長期運作使得地方財政患寡又患不均:
前述所有機制的缺陷長期運作未經修正,使得地方政府遭遇財政困窘的狀況,遑論地方政府創造自有財源能力大多不佳,且有著差異極大的地理與人文環境。患寡指的是各級地方政府所能獲得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少,此種況尤指縣(市)與鄉(鎮、市);患不均則是平行層級的地方政府間獲得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無法使其均衡地方財政發展。此問題被詬病已久,卻不見掌權的政治人物進行修法改革。
- 分配方式未法制化:
- (字數: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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