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科學園區某甲公司欲申請設立新製程之晶圓廠,因而向 A 市政府申請建照,該管機關之處分如下,其合法性如何?(25 分)
(一)申請案核准,但要求甲須於期限內做好污水回收處理設備。
(二)甲須捐贈該市文化基金新臺幣 2000 萬元,方允許設立新廠房。
【113年四等書記官第一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行政處分附附款之問題。基本上只要瞭解行政程序法第93條行政處分於裁量及羈束處分處分附附款之要件,及同法第94條不當聯結禁止之規定,即能輕鬆作答。
- 難度
- ★★☆☆☆
- 誤區
-
- 應留意建照處分是否為羈束處分,如果是羈束處分,附附款需要達成法定要件。
- 另在作答時必須留意行政程序法第94條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2024年9月,4版,頁7-73~7-76。
- 正解
-
- 需先說明行政處分附附款之允許性,及附負擔附款及附條件附款之定義。
- 再論述本題第一小題情形為附負擔之附款,並說明附款之添加,必須未達成法定要件才合法。
- 接著論述第二小題情形為附停止條件之附款,但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參考詳解
- (一)該附款之合法性應視建照處分核發之法定要件是否與污水回收處理設備之設置有關而定:
- 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可知唯有裁量處分始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否則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羈束處分係法規規定之特定構成要件事實存在,行政機關即應作成特定法律效果之處分,基於法律保留原則,羈束處分如為附款自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基於便民或行政程序之簡化、快速,而以確保該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法定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始得為之。
- 又附負擔之附款,係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成授益行政處分時,額外對處分相對人附加處分內容以外之不利益義務。
- 經查,本件甲申請之建照若符合建築之法定要件,則A市政府即應依法核發之建造執照,實務上認為其性質為羈束處分。是以,依上述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若建照處分核發之法定要件係以污水回收處理設備之設置有關或者為核發前提,則A市政府核發建照處分之同時,附加請甲設置附負擔污水回收處理設備之不利益負擔為合法。
- (二)A市政府要求甲須捐贈該市文化基金新臺幣 2000 萬元,方允許設立新廠房之停止條件附款,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4條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 按處分附款之添加,不得與主行政處分之內容有不當連結,此為憲法比例原則之明文化,行政程序法第94條定有明文。又停止條件之附款,係處分相對人於附款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才會因此開始發生。
- 經查,本件甲申請新製程之晶圓廠建照,該管機關處分要求甲須捐贈該市文化基金新臺幣 2000 萬元,方允許設立新廠房。該管機關核發建照允許建築之處分內部效力,於甲捐贈該市文化基金新臺幣 2000 萬元條件成就時,方才發生。故本題係A市政府作成附停止條件附款之處分。
- 而該附款依題目所示之資訊,與文化事項並無關連。姑且不論上述同法第93條第1項核發建照處分之要件是否與文化基金之相關,附款要求繳納文化基金之內容明顯與科技事項之建照申請並無關聯。是可以認為該停止條件之附款與主建照處分不當聯結,附款添加不合法。
- (字數: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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