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乙為B市販售客家菜包之店面。民國112年5月至8月間,乙向丙進貨不合格之便宜再製油加以製作菜包,從而減省新台幣200萬元之成本。113年2月15日,某市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乙販售的客家菜包之起來「味道怪怪的,且吃完一直上吐下瀉」,某市衛生局即前往乙店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條及41條對乙之菜包查核並帶回菜包2個查驗,並發布新聞稿對大眾發布預警,呼籲民眾暫停前往乙門市購買客家菜包。經查驗後果真發現乙所製作之菜包使用不合格違法油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某市即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對乙裁罰400萬元,並命乙於文到次日起停業3個月。試問:乙不服某市衛生局之查核及發布預警之行為,分別如何救濟?(15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5 條第1項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第 41 條第1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測驗行政調查/檢查之性質與事實行為。尤其有些讀者容易誤會行政調查一律都是沒有法效性之事實行為,其實這是錯誤觀念。又對於事實行為之救濟,在本題也是測驗的重點,考試也是常客。
- 難度
- ★★★☆☆
- 誤區
-
- 行政調查或行政檢查之行為,並非一律都是事實行為,必須結合所作成之法規範結構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要件做判斷。
- 已經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其處分之效力已解消。此時應提起確認處分違法訴訟,而不是撤銷訴訟或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 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行政訴訟法上之依據,為同法第8條第1項一般給付訴訟。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2023年10月,4版,頁9-2~9-5。
- 正解
-
- 應先定性某市衛生局對於乙店面之查核為行政處分。
- 接著應定性某市衛生局對於乙販售之客家菜包發布預警為事實行為。
- 最後就上述兩行為之行政爭訟途徑作出結論。
- 參考詳解
- 乙不服某市衛生局之查核及發布預警之行為,試問分別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及一般給付訴訟救濟:
- (一)按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知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實務上所謂「行政調查」或「行政檢查」,其真正性質可能為行政處分或程序行為。重點在於該機關對相對人所作成之檢查或調查行為,是否具有法律設定之「終局法律效果」而定。
- (二)又對於無法律上規制效力之事實行為,其救濟有別於行政處分之救濟。如對於已存在之事實行為不服,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一般給付訴訟救濟。
- (三)經查,某市衛生局對於乙店面之查核,主要是依照食安法第5條及4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該規定授權衛生主管機關不問何時,隨時皆可至店面抽查檢驗食品,同時並規定業者不得規避或拒絕。上述規定已對業者形成法律上不得拒絕或規避,僅得接受檢查之規制效果,且該條之查驗,亦未必有後續機關作成之最終行政處分,足證機關單獨依上述法律對店家作成查核之行為,為終局法效性之行政處分。然查核處分在查核完畢後即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可能,故乙若不服某市衛生局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查核處分,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確認處分違法訴訟救濟。
- (四)復查,某市衛生局對於乙販售之客家菜包發布預警,係依食安法第5條,但該條並未設定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也就是對於任何相對人之規制,題目所示該預警也是僅針對不特定大眾之呼籲,建議民眾暫停前往乙門市購買客家菜包而已。是以某市衛生局作成之預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具體事件中特定人及法律效果之要件,非行政處分。但該呼籲可能對於乙之商譽及銷售額等事實上利益造成影響,故為事實行為,亦得為行政訴訟之客體。乙對於某市衛生局所發布之預警行為不服,認為預警違法,可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訴請法院判命某市撤除預警,併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 (字數: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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