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如何依體制學來界定「地方分權制」?新管理主義重新詮釋分權概念,強調分權不再只是制度的觀點,也是地方政府運作的一種途徑,請問新管理主義所提出地方政府治理之分權途徑為何?
(103年高考三級)
- 解析
-
新管理主義觀點所詮釋的地方政府不時會出現在本考科內,因此,考生必須對此部分有所戒備,只要此類型題目一出,皆無法在傳統地治課本找到答案;反之,國內學者呂育誠的相關著作應有該類型的內容。本題從法制面切入詢問地方分權制度,進階到新管理主義後則從靜態觀點轉變為動態觀點,並且應由地方政府本位出發思考。
- 難度
- ★★★★☆
- 考點命中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9-16頁。
- 參考資料
- 呂育誠(2021)。地方政府管理:結構與功能的分析(三版)。元照。212-216頁。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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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從法制觀對地方分權制的靜態分析,引導至新管理主義的動態分析觀。
- 主體:說明法制觀的地方分權制度;說明新管理主義動態觀的地方分權治理途徑。
- 結語: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地方分權制(decentralization)制度係指地方政府對於地方性質事務具有自主決定和處理的權限,中央政府並不主動介入而立於監督地位。前述之說明屬於法制觀點對於中央與地方關係的靜態分析;於地方公共事務複雜與環境多變的今日,無法再用該觀點確立中央與地方關係,而是應基於前述基礎,以新管理主義的「動態」觀點理解地方政府在地方分權制度應達成之功能,進而確立治理的途徑。茲就題示,分析如次:
- (一)地方分權制
- 係中央政府將治權的一部份,特別是屬於地方事務性質者,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處理之制度,中央政府僅立於監督之地位,對於授權之事務原則上並不處理。
- 此制度特點如次:
(1)地方政府權力受到憲法與法律之保障,非經修改憲法或法律,中央政府不得隨意更改或撤銷。
(2)地方政府是地方統治權的主要行使者,並非中央的代理人,因而地方政府得依自己的意思決定有關地方的事務。
(3)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僅具有監督權,且須依法為之,並不具指揮權。
(4)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關係建築於憲法或法律之上。
- (二)地方政府治理分權途徑的動態詮釋
- 地方問題導向的非零和關係:
為了有效解決地方公共問題,必須基於全觀性(holistic)觀點,並採行多機關(multi-agency)合作策略,中央與地方應強調非零和意涵,彼此相互折衝、分攤特定權利與義務,才能符合外界的課責與期望。 - 擴大中央與地方關係內涵:
現今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本質會因不同時空環境形成不同的政策網絡,因此,今日中央與地方關係應於法治基礎上納入下列意涵:
(1)考量外在環境中的利害關係人。
(2)強調夥伴(partnership)與協力(collaboration)。
(3)營造多元網絡互動。 - 超越權責劃分觀點的互惠合作:
在公共事務日趨多元複雜情況下,基層政府於外界壓力與需求,更加重視建立細緻目標,以及確實能加以達成。因此,在中央與地方法定地位與層級結構不變的前提,兩者的關係內涵卻可因導入不同的管理概念而更為豐富。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方向可藉由「彼此提供互惠誘因」,確保兩者之間的合作意願,進而使兩者的合作能確實產生所需要的效益,並在達成主要目標之餘,能創造各種的「綜效」(synergy)。
- 地方問題導向的非零和關係:
- (字數: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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