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臺北市文山區B工廠經檢舉有排放劇毒汙染物至景美溪之情形,已造成附近狗及魚類等動物接觸河水即中毒死亡。由於B工廠鐵門已焊死,唯有從A工廠進入才能快速封閉B工廠之排放管線,以達成防止環境汙染及避免動物及人之生命受到危害之重大公益目的,環保局即派員直接鋸開鐵門自A工廠進入,由A工廠後門前往B工廠,以封閉該排放管線。試問:A工廠負責人對於環保局派員直接鋸開鐵門自A工廠進入之行為不服,如何救濟?如造成財產損失得否請求環保局補償?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結合即時強制及後續之行政訴訟和補償問題。基本上完整呈現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之特殊性,也是考生容易忽略的地方。故藉由本題得熟悉即時強制之行為性質及補償的特別規定。
- 難度
- ★★★☆☆
- 誤區
-
- 即時強制之性質通說認為是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
- 對於已經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可能之事實行為如何救濟,必須解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訴訟之內涵,不可以寫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2023年10月,4版,頁15-19、15-23。
- 正解
-
- 應先定性即時強制手段之性質為事實行為。
- 再討論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及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訴訟究竟有無「確認事實行為違法之訴」的功能。
- 最後須援引行政執行法第41條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規定,說明A工廠負責人得請求執行機關損失補償。
- 參考詳解
- A工廠負責人對於環保局派員直接鋸開鐵門自A工廠進入之即時強制行為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提起聲明異議及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訴訟。如造成A工廠財產之特別損失,亦得請求環保局損失補償:
- (一)按「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 (二)復按對於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不服,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均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提起聲明異議。又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由於即時強制賦予機關於緊急事態發生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之必要,得合法依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之規定侵害人民財產權。故該條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三)經查,A工廠負責人對於環保局派員直接鋸開鐵門自A工廠進入之行為,其目的在於A工廠隔壁之B工廠排放劇毒汙染物至景美溪,已造成附近狗及魚類等動物接觸河水即中毒死亡。此時唯有從A工廠進入才能快速封閉B工廠之排放管線,以達成防止環境汙染及避免動物及人之生命受到危害之重大公益目的。該當上述條文中「避免環境遭受急迫危險或後續重大危害之發生」之即時強制之要件。
- (四)而即時強制之行為,通說與實務見解認為性質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故本題如環保局於鋸開鐵門之當下,尚未執行終結,則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提起聲明異議。若鐵門已遭拒開即強行進入之執行終結後,由於事實行為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故實務上承認得類推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之規定,提起確認事實行為違法訴訟救濟。
- (五)而環保局鋸開A工廠鐵門之行為,若對於A工廠之財產遭受逾越財產權原來所應負擔社會義務之特別犧牲,則A工廠得依上述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環保局作成補償處分補償其鐵門及場所之進入所受之損失。
- (字數: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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