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二、試論述下列案例的某丙與某丁,得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一)A 國立大學位於風光明媚的河岸邊,校園環境優良,附近居民喜愛帶飼養犬隻前往散步。為維護校園安全,遂訂立「A 國立大學犬隻管理規則」,規定「除導盲犬與工作犬外,民眾攜帶犬隻,應依規定繫狗鍊或做好防護措施,否則不得進入校園。已進入校園者,得予驅離,並禁止一定期間內不得入校」。居民某丙某日帶自家犬隻前往,因犬隻便溺需求,遂解除狗鍊,經校警發現後,通報大學管理單位。A 大學遂以 C 函通知丙,於文到三個月內禁止其攜帶犬隻進入校園。丙不服 C 函,欲提起救濟。(12 分)
(二)B 國立大學校地廣大,為維護校園通行秩序與安全,遂訂立「B 國立大學車輛管理辦法」,規定車輛通行、停放、違規處理等管理規則。某丁為該校大學部學生,多次違反停車規定,經學校開立車輛違規事件通知單,並依規定繳納違規處理費。某丁不服通知單,欲提起救濟。(13 分)
【110高考】
- 解析
- 本題涉及公營造物利用規則、公立大學之規章及公立大學作成行政行為之性質,有一定難度。而讀者需留意公營造物所訂定之營造物利用規則,性質並非一律屬於行政規則,必須先定性利用規則之性質後,才能作答。
- 難度
- ★★★★★
- 誤區
-
- 必須留意,營造物管理規則之性質並非一律屬於行政規則,要妥為定性。
- 另外,營造物利用關係,可能為私法也可能為公法關係,往往取決於利用規則。故營造物利用規則與依該規則所生之行為,是有邏輯順序關係的。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3),《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16-9~16-10。
- 正解
-
- 首先,第一小題應先定性「A 國立大學犬隻管理規則」之性質可為法規命令或者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而依實務見解,基於大學自治,各大學得自訂規章規定內部安全與秩序,管理規則所生之利用關係可以為公法關係。則C函命丙3個月內禁止攜帶犬隻進入校園之性質,為行政處分。須以學校為相對人或被告,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第二小題,須先定性「B 國立大學車輛管理辦法」,為維護校園通行秩序與安全,為營造物利用規則。而利用關係為何,必須實質判斷。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學校對於學生做成侵害其基本權之行為,無論是受教權或者其他權利,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而可以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 參考詳解
- (一)某丙不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C函,可以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救濟:
- 按公營造物係指行政主體(國家或自治團體)為持續達成特定之公共目的,由人與物組成之存在體,其通常會依其特定之使用目的,於法規許可範圍內,制定抽象之營造物利用規則,以規範與利用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該利用規則之內容,營造物享有一定之自主權限,即所謂營造物權。而營造物利用規則所生利用關係之性質,可以為私法或者公法關係。
- 經查,本題A為國立大學,具有營造物權,得制定營造物利用規則。而實務見解認為,公立學校係行政主體為持續達成教育目的,集合人及物組織體之文教性公營造物,學校對於利用營造物之人,包括學生,自具有上述營造物權限,得以制定發布利用規則,該利用關係應屬公法關係。故A大學為了維護校園安全所訂定之「A 國立大學犬隻管理規則」,其中規定學校得驅離及禁止入校之行為,已使利用人對於攜帶犬隻入校之一般行為自由受到限制,該形成之利用關係自為公法關係。
- 故,A大學單方依具該利用規則以C函通知丙,於文到三個月內禁止其攜帶犬隻進入校園,已使丙就攜帶犬隻入A大學之一般行為自由之公法上權利受有限制,性質該當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要件。丙可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C函,可以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救濟。
- (二)某丁不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通知單,可提起申訴、撤銷訴願、撤銷訴訟救濟:
- 按公立大學為公營造物,具有營造物權,得自行訂定利用規則已如上述。而國家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憲法乃以大學自治作為其制度性保障,其內涵包括管理自治事項,亦即大學具有維護其內部之安全與秩序之管理自主權,享有自治權限,得以制定發布大學之管理規則,此一管理自治權限及管理規則之內容,不得有害大學成員包括教師及學生,有關學術研究及學習活動之參與,且必須以具有合法性為前提。
- 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意旨,本於憲法第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 經查,本題B國立大學係為了為維護校園通行秩序與安全之大學自治事項,而訂定「B 國立大學車輛管理辦法」。依上述實務見解,該車輛管理辦法亦可認為為營造物利用規則,其所形成之利用關係為公法關係。而某丁因多次違反停車規定,經學校單方開立車輛違規事件通知單,並依規定繳納違規處理費,該通知單實已對丁之財產權造成侵害。故依上述釋字第784號解釋意旨,該通知單雖然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然究係B公立大學之管理所生公權力措施而使其財產權遭受侵害,該當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要件。
- 綜上,某丁不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通知單,由於丁為學生,故應先依大學法第33條第4項規定,提起申訴救濟。若不服學校之申訴決定,再依大學法第33-2條規定,得續行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救濟。
- (字數: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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