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目
- 試述聯合國的兩大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各自主要的內容為何?做為公約的締約國必須要遵守什麼樣的義務?聯合國如何確保締約國履行條約義務?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目前我國用什麼樣的方式來確保兩公約內容的施行?
(111調特三等)
- 解析
-
本題是111年調特三等的趨勢題,在國考《政治學》上屬於第一次出題。由於子題數共有四題,因此高分的關鍵並不在於「深度」而在於面面俱到。雖然我們在教材上並未直接針對兩公約介紹,但其實兩公約並未提出新的人權項目,因此既有的人權介紹也能引用。這一題因為屬於新面孔,只要寫好、寫滿兩面,能拿到15分應該就屬於高分,這或許將拉低111年調特三等《政治學》的整體得分。
- 難度
- ★★★★☆
- 誤區
-
- 本題屬於「新面孔」,但由於廿一世紀以來,我國各級公民教育都將人權教育納入課程範圍,因此寫多寫少,每個考生都能寫出一點東西。但由於子題數多,容易陷入時間陷阱,必須掌握好時間的分配。
- 由於子題數多,審題時必須格外小心,絕對不能夠出現漏答的意外狀況。
- 題目所詢問的內容都有白紙黑字的規定,無法自行作答。因此絕對不可以「想像」後僅依自己的常識回答,反而曝露更多的扣分點。
- 參考資料
-
-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2年,頁5-13。
- 正解
-
- 破題部分,可以略述戰後人權的國際化發展,由此帶出兩公約的重要性。
- 正文部分,建議直接依照子題數分成四段,內容的廣度重於深度,相關內容只要點到即可,篇幅有限不須耗費太多時間。
- 結語部分可回應破題人權國際化發展的趨勢,帶出人權的普遍性。
- 參考詳解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1976)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1976)(以下合稱《兩公約》)乃兩部最重要之國際人權法典。《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合稱國際人權憲章,相對於其他人權公約具有母法地位,而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的法源。《兩公約》內容在闡明人類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使其發展為國際間的共同約法,目的在促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人權皆享有相同之保障。以下即針對兩個公約內容、締約國義務,聯合國如何確保公約履行及我國落實的方式,分別論述如下:
- (一)《兩公約》主要內容
-
《兩公約》主要的共同內容分別規範於該公約第一條。該條文明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可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同時,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且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但兩個公約仍有不同側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具體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並保護個人享有該等權利和自由,同時該公約有兩個附加議定書,分別為賦予個人有申訴權利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及廢除死刑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另一方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具體規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並保護個人享有該等權利和自由,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同樣保障個人申訴制度,賦予個人就經濟社會文化權受侵害時,在窮盡國家的救濟管道後,得向聯合國申訴與尋求救濟之權。
- (二)締約國義務
- 《兩公約》締約國的義務則分別規範在該公約第二條,彼此雖略有差異,但可歸納其內涵主要有三:
- 《兩公約》締約國承允盡其資源能力所及,各自並藉國際協助與合作,特別在經濟與技術方面之協助與合作採取種種步驟,務期以所有適當方法,尤其包括通過立法措施或依本國憲法程序,逐漸使《兩公約》所確認之各種權利完全實現。
-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包括境內受其管轄之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
-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惟發展中國家在適當顧及人權及國民經濟之情形下,得決定保證非本國國民享受本公約所確認經濟權利之程度。
- (三)聯合國確保施行的作法
-
而為確保人權,聯合國除持續完善人權法體系外,也進一步成立專責單位負責落實的工作。1946年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依據憲章授權,設置「人權委員會」,從事有關人權法案的草擬工作,並致力於建立以憲章為基礎的國際人權法體系。2006 年 3 月 15 日聯合國大會決議設立「人權理事會」 取代「人權委員會」,直接隸屬於聯合國大會,彰顯國際社會對於人權保障的重視。理事會設有「普遍定期審議機制」(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 評估聯合國各成員國的人權狀況,並成立諮詢委員會為人權專題問題提供專業知識和建議,同時設有投訴程序使得個人和組織,有機會提請理事會對人權侵犯行為的注意,另外人權理事會也與原先由人權委員會建立的「特別程序」(Special Procedures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一同開展工作。特別程序由特別報告員、特別代表、獨立專家和工作組組成,對具體國家人權狀況予以監督、審查、建議和公開報導。
- (四)我國施行的方式
- 我國在民主轉型後也進一步確保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事實上,我國於1967年即已簽署《兩公約》,其後因我失去聯合國代表權,故迄未完成批准程序。2009年時《兩公約》已各有逾160個國家批准,就全世界總數195個國家而言已超過80%以上。故「兩公約」不僅為國際條約,其並已取得國際習慣法之地位,成為普世價值與普世規範,即便為非締約國亦無法不適用。是故,我立法院即於 2009 年三讀通過《兩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經總統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依據《兩公約施行法》,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主要透過以下三大措施,確保《兩公約》內容的施行:
- 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 建立人權報告制度。截至2022年我國已提出三次國家報告。
- (字數:1,986)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