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三、假設臺北市立A 國中,以B老師在校外違法經營補習班為由,由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不續聘。B 老師遭 A 國中決議不續聘後,迭經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未果,於 2012 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卻於 2018 年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的決議。請問:
(一)何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10 分)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撤銷A 國中不續聘B老師之決議是否適法?(15 分)
【107調查局三等第三題】
- 解析
- 本題為申論與實例混合題,是非常好測驗考生基本功的題目。如果對於存續力之概念理解錯誤,或者對於形式和實質存續力區分不詳細,第二小題作答就會無從討論。第二小題有不同學說之見解,要適度展開討論,並且敘明自己所欲採的見解為何。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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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寫出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係對人民產生不可依通常爭訟程序爭訟之效果;實質存續力係拘束原處分機關不得任意撤銷其所作成之處分。
- 而就司法判決之既判力加上行政處分之存續力,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之衡量,何者優先,應展開討論兩說。
- 參考資料
-
- 邱顯丞(葛律師)(2022),《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7-60~7-61;7-100。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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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應寫出行政處分存續力之概念,為行政處分強化為不得依通常程序撤銷之效力。
- 接著,再寫出行政處分之實質存續力與廢棄可能性係相互消長之關係。
- 最後,應展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職權撤銷,究竟有無包括作成駁回判決後亦得將原處分撤銷之爭點,再採擇自己之見解。
- 參考詳解
- (一)行政處分之存續力,分為形式存續力與實質存續力,分述如下:
- 形式存續力
所謂「形式存續力」,係指行政處分一旦具有形式存續力之後,人民無法再經由行政爭訟等通常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此種對於人民產生之拘束效力,又稱「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性」。而此種處分所具備之力量係於處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撤回訴願或行政訴訟時或行政爭訟程序終結而確定時而發生此種對於處分之不可爭力。然而,形式存續力並不禁止人民提起特別救濟程序。 - 實質存續力
實質存續力係指,行政機關一旦作成行政處分之後,即對原處分機關即發生拘束之效力,原處分機關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否認其效力而予以廢棄之。而處分之實質存續力也與處分之廢棄可能性相互消長,以處分之違法為例,雖該處分具有存續力,然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機關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對之加以撤銷。
- 形式存續力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撤銷A 國中不續聘B老師之決議應非適法,試述如下:
- 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得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然依上所述,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行政處分即有形式存續力,人民不可隨意主張撤銷;行政處分亦具備實質存續力,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撤銷,此時涉及法院判決之既判力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權之衝突。亦即行政法院之既判力,是否及於行政處分之事後撤銷或廢止?學理及實務有下述兩說:
(1) 行政法院判決後,行政機關不得再職權撤銷或廢止
本說基於貫徹既判力及權力分立原則,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法務部法務部102 年8 月23 日法律字第10203508870 號函亦同此見解。
(2) 行政法院判決後,行政機關仍得再職權撤銷或廢止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與國家行為之正確性,乃法治國基本原則之要求。故縱使行政法院判決後具有既判力,行政機關仍得嗣後再為職權撤銷或廢止。且處分之存續力也只是相對的不可撤銷性或不可爭力,機關如有法律依據,即得廢棄處分。 - 管見認為,在處分具有存續力之情形,行政機關固不得隨意加以廢棄。然而,若有法定事由,即得加以廢棄。上述情形係純考慮行政機關與行政處分之存續力而言。然而,若行政處分經司法權之法院作成確定判決,則該處分除具有存續力外,亦具備既判力。從權力分立及法安定性的角度觀之,在此宜尊重司法權對於適用法律之判斷,故行政法院判決後,行政機關不得再職權撤銷或廢止。從而,本題於B教師對於其所受之解聘處分於提起行政爭訟,2012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卻至遲於2018 年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的決議,係對於判決之司法權及行政處分存續力所形成之法律安定性有重大減損,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對該不續聘處分職權撤銷,臺北市政府之撤銷行為不適法。
- 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得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然依上所述,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行政處分即有形式存續力,人民不可隨意主張撤銷;行政處分亦具備實質存續力,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撤銷,此時涉及法院判決之既判力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權之衝突。亦即行政法院之既判力,是否及於行政處分之事後撤銷或廢止?學理及實務有下述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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