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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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市政府為傳染病疫情防治需要,公告全市餐廳一律禁止內用,僅得外帶,為期二個月。並表明此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公告中亦有法定救濟期間之教示。請問:
(一)乙業者認為甲市政府此一公告相對於其他縣市之作法過於嚴苛,影響其生計,遂提起訴願。若在訴願機關審理時,公告期間已屆至,甲市餐廳已恢復內用,此時訴願決定機關應如何審議此案?(10分)
(二)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公告期間方屆至,甲市餐廳已恢復內用,此時行政法院應如何審理此案?(15分)
【110移民行政三等第二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訴願不受理決定及行政訴訟之訴之轉換。這兩個爭點相對來說較為單純,只是考生應該要寫清楚或者判斷清楚,本題限制內用之處分究竟有無解消已不存在,從而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就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而轉換審理確認訴訟之規定,向為高普考行政法之考點,應予注意。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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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法第77條第6款所謂「處分不存在」,並非處分已消滅或已履行,兩者意義不同。如果處分得藉由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以回復原狀,則訴願受理機關或行政法院仍不得駁回當事人之訴訟。
- 另外,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雖規定法院係依「聲請」始得轉換審理確認訴訟,然在此必須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之規定,法官在此應還是負有向當事人闡明得聲請轉換審理確認訴訟之權利,而非任由當事人自行揣測或不加以告知,即逕為駁回。
- 參考資料
- 〈申論寫作班講義〉,第四回,高點‧高上,葛律編著,頁20。《行政法(概要)》,高點出版,葛律編著,頁18-27、19-18。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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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應先說明提起訴願係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必要,若訴願繫屬或提起訴願時,處分已消滅,則訴願受理機關應駁回訴願。
- 接著,應就處分是否已不存在為論述。本題一般處分係因時間經過而規制效力已不存在,應認處分已不存在,從而訴願受理機關應駁回訴願。
- 第二小題應先說明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之要件與法官之闡明權。接著,應論述本題係該當於提起撤銷訴訟繫屬中,處分已消滅而無回復可能之情形,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聲請轉換審理確認訴訟。
- 參考詳解
- (一)訴願決定機關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為不受理決定:
- 按行政處分存在乃提起訴願之要件。如行政處分已解消或不存在,則提起之訴願因已無審查之客體,故訴願受理機關此時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為不受理決定。
- 經查,本題乙業者認為甲市政府之限制內用公告的一般處分,相對於其他縣市之作法過於嚴苛,影響其生計因而提起訴願。而在訴願機關審理時,公告期間已屆至,甲市餐廳已恢復內用,則原本之限制內用之一般處分因為期間已過而已解消,限制內用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則此時訴願決定機關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由,對乙為不受理決定。
- (二)行政法院應諭知乙得聲請轉換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 按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而本條之轉換審理確認訴訟,學理及實務認為,基於同法第125條,法官在此時負有闡明義務,應向正在進行訴訟之人得依第196條第2項聲請轉換審理確認訴訟。
- 經查,本題乙對於甲市政府之限制內用公告的一般處分,相對於其他縣市之作法過於嚴苛,影響其生計因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類型應為撤銷訴訟。而在行政法院機關審理時,因一般處分之公告期間已屆至,甲市餐廳已恢復內用,處分效力已解消。此時若乙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亦即有確認限制內用處分處分對該段限制內用期間之營業損失,確認為違法則仍有請求國賠之實益為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轉換審理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綜上,行政法院應基於闡明權之行使義務,諭知乙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之規定,得聲請轉換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而不得逕行駁回乙之訴訟。
- (字數: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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