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在民主憲政體制下,公民為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稱之「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請先說明:「公民不服從」的定義與特性。再請嘗試分析與比較,「公民不服從」與「法治」(rules of law)之間的衝突或矛盾。(107調查四等)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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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國考中「公民不服從」多以選擇題出現,是近十年來首度以申論的形式出題,這對許多考生而言雖不陌生,但也並非能在有限時間內從容作答的考題。尤其是題目後半段進一步延伸討論「公民不服從」與「法治」間的關係,這就使得本題難度增加許多,研判一般考生要在這一題上取得高分,存有相當難度。然考諸近年台灣多次社會運動中經常提及公民不服從這概念,預料未來出題的可能性依舊存在,值得進階的考生多加注意。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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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是政治學申論題考試中的「新面孔」,可以預料到多數考生在接觸到這個題目時,最先的反應很可能是:怎麼會出這個?由此喪失答題的信心。我們不斷強調,所有的政治學考題都有脈絡可循,慌亂手腳只是讓其他考生有機可趁。
- 本題的難度不僅在於公民不服從本身,還在於要進一步討論公民不服從與法治的關係,這一部分也可能成為大多數考生的「罩門」,但事實上,題目中已經提示「民主憲政」、「意義表達」等字眼,這在我們有關民主政治的特徵中已經有深入討論,因此千萬不要臨時考場在另尋答案。只要按照考用書上的內容仔細整理即可。
- 公民不服從有其學術上涵義,不宜以一般新聞報導上的使用方式或者個人的理解任意界定。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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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0年,頁17-14~17-16。
- A. Heywood 原著、蘇子喬、林宜瑄、蘇世岳等譯《政治學與國際關係的關鍵概念》,台北:五南,2018年,頁297-298、307-308。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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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時,先點出民主政治中多數決以及法治原則,由此對照出反應少數權益的公民不服從,以及對法治原則的可能衝突。
- 正文第一部分當然是界定公民不服從的與其特性,這部分可以思索金恩博士的例子引導思考;第二部分就是整體討論法治原則的基礎內涵,由此對照與公民不服從的矛盾關係。
- 結語的部分,可以探討公民不服從與政治穩定的關係,由此前後呼應。
- 參考詳解
- 一般而言,多數決原則是民主政治重要的基本原則,然而多數決卻可能存在多數暴力的問題,使得弱勢少數的權益受到漠視,因此民主政治必須同時保障表達異議與不服從的權利。這種少數的權利指的是當人們認為政府的法令不合理甚至有誤時,人民有權抵抗這就是所謂的公民不服從。實踐公民不服從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包括印度的聖雄甘地(Mahatma Gandhi)、美國領導黑人民權運動的馬丁.路德.金恩博士(Martin Luther King Jr.)等。然而,公民不服從往往與法治間存在衝突。以下即先說明公民不服從的定義與特性,之後再分析比較公民不服從與法治之間的矛盾。
- (一)公民不服從的定義與特性
- 「公民不服從」的權利早在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即出現。該宣言指出「所有的人都有革命的權利」;但對於公民不服從闡述最深刻的,當屬美國哲學家梭羅(Henry Thoreau),他表示:「當政府的暴政及無能嚴重到讓人難以忍受之時,所有人都有革命的權利,亦即拒絕效忠及抵抗政府的權利」。換言之,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民的「反對權」,是出於對「社會良知及正義」等公共利益的重視所採用的一種手段,也是少數人出於對法律的尊重和表現,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基於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從事的公民不服從,不同於一般的暴民反抗及暴動。公民不服從往往訴諸於超逾一般法律的道德訴求,但有時也會引起其他人群對其所主張「社會良知及正義」的質疑。
基於以上公民不服從的定義,當代政治哲學大師羅爾斯(J. Rawls)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與《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兩書中,提出公民不服從的特性包括有五:- 它是一種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它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從,直接違反要抗議的法律,例如,在Martin Luther King Jr.發動的黑人民權運動中,黑人故意進入被惡法禁止他們進入美國某些地方以顯示法例的不公義;也包括間接的公民不服從,例如,現代的社運或民運通過違反交通法規來引起社會注意某種政府政策或法律的不公義。
- 它要有預期和接受因為作出的行為而被逮捕及懲處。公民不服從是對現行法令的抗議,公民不服從的遵循者會安然接受法律的制裁。
- 它是一種政治行為。它是要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意見,而這些意見是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非個人的原則,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 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它不僅訴諸公開原則,也是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它有如公開演說可說具有教育的意義。
- 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試過其它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它著重道德的說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 (二)公民不服從與法治的矛盾
- 當代民主政治的運作基於法理型權威,遵循依法統治的原則。然而,由於公民不服從經常採取非常手段,甚至逾越一般的法律規範,使得其與法治之間產生矛盾或衝突,兩者間關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 公民不服從與憲政主義衝突。法治是憲政主義的核心原則之一,憲政主義追求的是權力受到節制的政府,而公民不服從服膺於一個更高的道德權威,這就可能與當代憲政主義原則相左,由此產生對立與衝突。
- 公民不服從與多數統治有違。民主國家中,法律是由國會多數通過,藉此落實多數統治原則,因此依法而治就是依照多數民意進行統治。公民不服從挑戰既有的法律規範,也與多數統治的原則不符。
- 公民不服從難以達成政治平等。法治的基礎在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高舉公民不服從者往往自認自己標榜的價值勝於其他,而無須受到既有法律規範的束縛,這也與政治平等不相符合。
- (字數: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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