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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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下稱 A 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乙不服 A 函及 B 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 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108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海巡行政第四題】
- 解析
- 本題係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內容,該次決議涉及行政處分實質認定之問題,及一個行政處分作成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可能多次對相對人發通知書,則歷次通知書究竟是否為行政處分,就在在考驗了學生對於行政處分法效性要件之掌握。
- 難度
- ★★★★☆
- 誤區
-
- 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對人民所為之通知,並非一律為觀念通知,而有可能是行政處分,端視該通知書之內容而定,並不能以形式觀之。在此如果不熟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號解釋之內容,就有可能被誤導。
- 另外需注意的是,針對A函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並沒有對之加以定性。是以在此讀者應自行展開討論可能的性質有兩說,並不能直接引用上開決議認為A函之決議為觀念通知或行政處分,應予注意。
- 相關試題
- 105關稅法務;《行政法概要》,葛律師,頁7-32~7-33。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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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應先敘明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要件,特別是法效性部分。
- 接著,即應分別就A函及B函展開論述。首先就A函部分,必需展開兩說討論其是否有法效性。一說為觀念通知說,另一說為確認處分說。讀者必須要採擇一個見解,以決定乙是否得對A函提起行政救濟。
- 至於B函之部分,雖然亦為通知書,惟這邊決議有對之加以定性,即確認及混合效力之行政處分,在此作答務必精準寫出本函之性質。
- 參考詳解
- 乙不服A及B函得否救濟,涉及2函之性質,試述如下:
- (一)A函之性質為確認處分:
-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號解釋認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即為行政處分,不因其形式而異其為行政處分性質之認定。故而,我國實務對於行政處分之認定係採「實質認定」之見解。
- 而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其中「法律上效果」泛指對人民產生規制效力,而行政處分產生之確認效力、執行力或形成效力等,皆屬上述行政處分所謂「法律上效果」。
- 本題,甲縣政府以A函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雖不立即生拆除之效力,該函對於以有無法效性,有以下兩說:
(1)觀念通知說:
本說認為,綜觀整體拆除違建之行政程序言,A函後續仍有最終之B函產生命以拆除違建之法律上效果,故A函在行政機關有後續行為下,並未對乙所有之違建產生任何法律上效果,A函僅屬觀念通知。
(2)確認處分說:
本說認為,如行政機關未對乙所有之違建認定為程序違建,則乙不會有後續需補辦建築執照之義務,亦不會有後續B函需要拆除違建之法律上義務。故A函實有確認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對乙之房屋產生確認效力。 - 管見以為,以上兩說皆有理,然就實際對乙是否有產生法效性觀之,A函確實對乙所有之房屋產生了確認該房屋為「程序違建」之效力,從而對乙產生後續須依法補辦建照之行政法上義務。又依釋字第423號解釋,行政處分之認定不以是否有後續行為而定。是以,應堪認A函為確認處分。是以,以得對A函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 (二)B函之性質為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 按B函雖然係接續A函所為之行政行為,惟其內容與A函並不相同。B函內容既係認定乙逾期未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構成拆除要件,並表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係屬實質違建之房屋,即含有命乙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自應認該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亦同此旨。
- 綜上,應認B函為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乙若對B處分不服,則應對之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 (字數: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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