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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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A直轄巿巿政府專員,其110年年終考績經該府評定為乙等。試問:甲對該考績之評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之程序為何?若甲提起行政救濟,受理救濟機關對該考績評定之審查密度為何?
【106高考法制改編】
- 解析
- 本題涉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作成後,對於考績乙等之評定,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問題。基本上,釋字第785號解釋對於考績乙等部分,已不如過去之實務見解,於申訴、再申訴後即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前述見解應予變更。在此讀者可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通過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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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必須先就考績乙等評定之定性寫出,接著敘明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途徑,在此不要忘記引用最新之大法官解釋。
- 接著,必須就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之司法審查關係寫清楚,才能交代涉及判斷餘地之司法審查縮減之原因。上述概念一般考生容易將行政裁量搞混,是宜注意。
- 亦須注意本題有兩個問號,所以最好分標題個別回答,因為兩個問題是考不同之概念,架構必須清楚。
- 相關試題
- 106警察法制三等第一題、108關務四等第三題。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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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小題,應將釋字第785號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破除之意旨於大前題寫出,另外亦須交代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申訴再申訴及復審制度之差異。
- 接著,涵攝後認定乙等為行政處分後,必須對應到正確的復審程序。
- 第二小題,應先將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之原則與例外關係敘明,並舉例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之事例。
- 最後,涵攝本題公務員考績之評定,即屬於大前題高度屬人性之「判斷餘地」事項,法院在此之審查密度即須降低。
- 參考詳解
- (一)乙等考績係屬行政處分,甲若不服得循序提起撤銷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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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乙等考績是否得提起救濟,涉及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
(1) 特別權力關係係源自於德國19世紀警察行政法之傳統產物,彼時之行政法強調「由上而下」之權力支配關係,在諸如公務員、軍人、監所之關係中,上級對下級有懲戒權、受懲戒人無法提起救濟、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等特徵。
(2) 而德國之特別權力關係法制遂為我國所繼受,然隨時代變遷,特別權力關係之見解已不符時宜,亦透過大法官解釋逐步破除。是以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公務員之特別權利關係,依最新做成之釋字第785號解釋,該意旨認為公務員之權利如受服務機關之任何人事行政行為侵害,無論是否具備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均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未果後,續行相應之行政訴訟,與一般人民之權利保護並無不同。至此,公務員之特別權力關係,於上述解釋做成後已正式邁入歷史。 - 而本題有關年終考績乙等之評定,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之解釋意旨,乙等之效果相較於丙等而言,雖仍得支領半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與薪級晉升一級之權利,然相對於甲等之考績評定而言,其仍較甲等之考績評定少領半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且長期考評乙等對於公務人員之升遷,亦有影響(如公務員若要參與陞官等訓練,至少前三年考績要一年甲等才行)。故可以認為考績評定乙等對其服公職權利及財產權有影響,應認係行政處分,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於109年9月22日所發布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亦同此見解。
- 綜上,本題甲若有不服,則其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後(相當於訴願程序),若仍不服得續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資救濟,亦符合現今破除特別權力關係之潮流。
- 針對乙等考績是否得提起救濟,涉及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
- (二)考績涉市政府之判斷餘地,救濟機關宜採寬鬆之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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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餘地之定義
所謂判斷餘地係指,行政機關將系爭法令,「適用」具體事件之際,法院於事後審查時,尊重前開決定之判斷。按「法令得否適用於事實」之判斷,有時即難期待「行政與法院間」意見一致,甚至法院亦無能力充分確認 ,則主管機關既於認定上,較諸法院具備專業或經驗,即應尊重該決定為宜。 - 判斷餘地之斟酌事項
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曾表示,關於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時之審查密度,行政法院僅得於行政行為是否具下列情形加以審查:
(1) 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尊重即有差異。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
(2) 原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該機關首長單獨為之,抑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合議機構作成,均應予以考量。
(3) 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決策過程是否踐行?
(4) 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錯誤?
(5)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6) 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 - 本案情形及處理
由於公務員之人事考評,涉及公務員之適格、能力及績效,須由上級長官與其長期相處,且與其他公務員相互比較後,故類此考評工作,富高度屬人性,而具有判斷餘地。衡諸前述,除系爭考績違反相關人事法令規定,具有法定程序上之瑕疵、對事實認定有違誤、未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及有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外,長官對部屬所為考績之判斷餘地,法院應予尊重。
- 判斷餘地之定義
- (字數: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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