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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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自今年(109年)初以來所採取之下列行政措施,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25分)
- (一)自國外入境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須居家檢疫14天;
- (二)為振興經濟之振興三倍券的發放;
試附具理由說明之。(109檢事官)
- 解析
- 本題結合時事與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中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之靈活運用,是很基本之問題。讀者應先說明層級化法保留原則之意義,再輔以相關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443、614、690號解釋充實答題內容,始為完整。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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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讀者必須將題目所示之具體化案例先加以定性。才能判斷該行為之性質為「干預行政」或「給付行政」及相應之行政行為後,才能接續討論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切勿直接就法律保留之相關議題為論述。但可以先就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體系加以介紹,此即答題層次之要求。
- 而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體系其中一個重要爭點,即是「給付行政有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在此讀者務必要引用有關大法官解釋先於大前提中闡述。
- 相關試題
- 103年律師二試憲法與行政法第4題、107年執行員行政法概要。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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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題上可以先綜述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體系,再就個別小題之行政行為做定性。在綜述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之時,應引用相關之大法官解釋。
- 第一小題係干涉行政,必須討論該居家檢疫之行政措施是否為行政處分。總之,該行為至少應適用相對法律保留以上之密度。
- 接著第二小題即應討論該給付行政是否為涉及重大公益之給付行政,而加以判斷有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基本上此無一定之答案,最重要的是於小前提之實質函攝時須有自己之理由。
- 參考詳解
- (一)入境須居家檢疫14天之行政措施,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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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保留之意義
- 按法律保留原則係源自於法治國原則,旨在要求行政權為一定行為時須法律授權。即「無法律,無行政」之義,又稱為「積極之依法行政」。
- 而我國釋憲實務引入德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理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認為,國家應規範之事項眾多,至於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惟亦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 本題居家檢疫14天之行政措施
- 本題政府若欲對自外國返台之民眾須居家檢疫14天,此措施係對人民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造成限制。按依上述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人身自由之限制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無由為法律或命令加以更動。惟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認為,強制隔離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而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故其所須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自毋須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類。是以衛生主管機關得基於其醫療專業知識為居家檢疫14天之行政決定,雖未依照憲法第8條法官保留之正當法律程序,仍不影響該措施之合憲性。
- 綜上,居家檢疫14天之行政措施雖係限制人身自由,然其程序不需如刑事訴訟程序一般遵守憲法第8條之規定,須由法官裁定始得為之。亦即採取較為寬鬆之見解,亦即得制定法律之方式為其依據,故入境須居家檢疫14天之行政措施,應有國會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二)振興經濟之振興三倍券的發放,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按給付行政係國家為積極之給付,給予人民符合社會國原則之福利措施,而與干預行政不同。是以給付行政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曾為學說實務探討。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及第614號解釋認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但如給付行政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如蓋核電廠、捷運等給付行政措施,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即採取相對法律保留原則之見解。
- 本題經濟部為振興經濟之振興三倍券的發放事宜,涉及因應疫情受到嚴重衝擊之全國經濟,所推出之影響全國總體經濟發展之振興措施。是以該發放三倍券之措施,可以認為係重大公益之給付行政,故而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應以法律或者法律授權之命令規範之,方才合法。實務上,經濟部亦透過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之法規命令作為發放三倍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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