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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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 政黨經申請許可在X 廣場上集會。集會進行中,主管機關認為集會訴求的內容已涉及分裂國土,而依集會遊行法第4 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及第25 條第1 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命令解散:⋯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舉牌命令解散。請問:(20%)
- (一)主管機關之舉牌命令解散之性質為何?
- (二)主管機關之舉牌命令解散是否合法?
- 解析
- 本題涉及一般處分之類型與處分實體合法性判斷,基本上亦結合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搭配出題,而合法性與否的問題,往往又跟後續得否提起行政救濟有所關聯。這種定性-救濟之實例題,非常基本,但卻又考驗考生的實質涵攝能力。如果讀者能夠好好就本題加以練習,學習如何結合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去論述個案中處分之合法性,將會對考試及以後實務工作上非常有幫助。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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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讀者必須掌握一般處分之概念,並加以敘述,否則後續題目難以涵攝。
- 而一般處分有分為對人的一般處分及對物的一般處分,該兩種一般處分之條文依據位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前段及後段,與經典型之行政處分之依據係位於第1項不同,切勿引錯。
- 另外,行政法憲法本一家,故有關行政法的大法官解釋,如此處之釋字第797號、第443、753、588號解釋等,都不能與行政法割裂學習,否則如此第2小題將無從判斷該解散命令之合法性。
- 相關試題
- 103律師憲法與行政法第二題、97年調查特考法律實務組、99年警察法制人員。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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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應介紹一般處分之概念與條文依據。重點在於判斷對人之一般處分時,何謂「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重點就是找出題目中的「空間關聯」與「時間關聯」加以判斷其是否「可得確定」。
- 第二小題,應先就「正當法律程序」之概念作一介紹,務必引用最新之大法官解釋即釋字第797號解釋文之內容,才會獲取高分。
- 接著應就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中「陳述意見」之規定作敘述,並且在小前提之涵攝中將題目所示集會遊行法有關「其他違反法令」之要件與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之規定作統合討論,討論其程序及實體是否有瑕疵。
- 參考詳解
- (一)主管機關舉牌命令解散之性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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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又第2項前段之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 而一般處分分為對人的一般處分與對物的一般處分。而對人之一般處分,應限於在作成規制時,得依一般之標準確定其相對人之情形。本件主管機關之舉牌命令解散,其有造成命解散之法律效果,且其欲規範之事實為A政黨於X地所舉辦之集會遊行,且規制之對象亦可確定係於集會遊行當日於X地遊行之人,係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故而其乃具有一般性特徵可確定其範圍之一般處分。
- (二)主管機關之舉牌命令解散是否合法,試述如下:
- 按所有行政行為之作成,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此乃自由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具有憲法位階,此經司法院大法釋字第797號解釋文所肯認。而行政行為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需遵守下列「公正作為義務」、「陳述意見」、「附記理由」、「救濟教示」等程序要求。
- 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做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處分前,應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又同法第103條有規範行政機關在該條所發生特定之狀況下,有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裁量權。
- 而本件警察機關作成命解散之一般處分,為依侵害人民於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之侵益處分,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面對該次特定之集會遊行,並沒有發生同法第103條第1款大量做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抑或是情況急迫而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蓋集會遊行主張「分裂國土」,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認為並無「明白而立即危險」,並不會造成億國家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即刻遭受危害,故不得僅稱集會中主張分裂國土,即為情況急迫而不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綜上,應認該主管機關作成舉牌命解散之一般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並無給予,行政程序上即出現瑕疵,故而該命解散之處分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為一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另該處分實體上是否有該當釋字第445號解釋所稱「明白而立刻危險」,而違反集會遊行法第4條之規定而得予以強制解散,亦有疑義。故綜上,該舉牌命令解散處分程序上確定有瑕疵而違法。
- (字數: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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