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A 公司參與 B 縣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告辦理的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招商程序,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最優申請人。A、B 並締結「下水道建設營運契約」。請問:
(一)下水道建設營運契約之性質為何?(10 分)
(二)若履約中途發生地震,致繼續履約將可能導致下水道工程其上之地面道路出現坑洞(即所謂「天坑」),為保護不特定用路人之重大公益,試問 B 縣政府可以依行政程序法如何處置?(15分)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涉及行政契約性質之判斷與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王之行為理論之運用。而促進民間公共參與建設事件,與政府採購事件同為雙階理論之經典案例,不可不知。
- 難度
- ★★★☆☆
- 誤區
-
- 促進民間公共參與建設契約之性質可能為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不可逕認為所有促參契約都是行政契約。
-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王之行為,適用要件必須是機關基於與契約的給付義務無關之公益事項。如果是與契約給付義務有關之顯失公平,則是行政程序法第147條之問題。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5)。行政法(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12-29~12-30。
- 正解
-
- 先寫出判斷契約標的之學說,即契約標的為主,目的為輔之理論。
- 再判斷本題之「下水道建設營運契約」性質為行政契約。
- 再寫出履約中途發生地震而導致機關須有保護不特定用路人之重大公益之必要,則可以動用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王之行為之規定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
- 參考詳解
- (一)下水道建設營運契約之性質為行政契約:
- 按行政程序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此即為競爭契約之規定,常見於依促進民間公共參與建設法締結之建設營運契約。
- 經查,依據契約標的理論,本題約定之契約標的為「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且契約目的亦關乎污水處理之公益。又該契約之弟傑前須經競爭之甄審決定,是該契約之性質應屬行政契約。
- (二)B縣政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調整或終止下水道建設營運契約:
- 按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此項規定為源自於法國法上之「王之行為理論」。使機關得單純以與行政契約無關之公益為理由,單方終止或調整契約。
- 經查,本題A與B所締結之契約一方為人民,而履約中途發生地震,致繼續履約將可能導致下水道工程其上之地面道路出現坑洞,而使用路人有受傷之危險,為防止天坑對於不特定用路人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重大公益,B縣政府得依本條項對A公司發文,調整或終止下水道建設營運契約。
- (字數: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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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