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A於2026年春節期間前往內洞森林遊樂區走步道,惟步道之路口豎立告示牌載明「因春季多雨步道潮濕,請小心行走,請勿走捷徑。」A生性喜好冒險,故意走另外一條自己開發之非鋪正當步道之小捷徑,但A果真因天雨路滑而從山坡滑落,腳踝扭傷。試問:對於A之滑倒受傷,林務局可否主張拒絕國賠?如林務局嗣後發現內洞森林遊樂區管理處委託檢修步道之工程公司B對於A受傷之原因應負責,林務局是否可於賠償完A後再向B行使求償權?(15分)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針對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自然公物之國賠責任出題。因本條項有免除國家賠償責任之特殊性,故自修法後,一直為各大國家考試之出題熱區,所以務必留意。
- 難度
- ★★★☆☆
- 誤區
-
- 題目中A雖然是要走步道,但之後係走向未鋪設步道之小捷徑,為自然公物。故本題應非適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而是第3項之規定。
- 又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5項之求償權,與同法第4條第2項之求償權之要件不同,並無要求故意或重大過失。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5)。行政法(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20-12。
- 正解
-
- 先寫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之要件。
- 再判斷A係行走於自然公物時發生意外,而且A忽視告示牌不顧所為之冒險行為,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不予國家賠償。
- 再寫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5項行使求償權之要件,再敘明縱使公物已委託他人經營,林務局亦可向委託檢修步道之工程公司行使求償權。
- 參考詳解
- (一)林務局可主張拒絕賠償:
- 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規定之物之責任,其要件為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同條第3項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致人民發生同條前兩項物之責任情形,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經查,本題A所走之捷徑,為山林之一部分,並非鋪設之步道,故為自然公物,而非自然公物內之人造設施。又林務局已經在系爭步道之路口豎立告示牌載明「因春季多雨步道潮濕,請小心行走,請勿走捷徑。」,但A還是冒險走捷徑致自己滑落山坡受傷。是林務局對於A此種於自然公物內冒險行徑而生之身體受損,依上述國賠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林務局自得對A拒絕國賠。
- (二)如B對A之受傷之原因應負責,且有故意過失,則林務局可向B行使求償權。
- 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5項規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該所謂「有應負責任之人」者應解為依法令、協議,或直接、間接對於損害原因有應負責者,賠償義務機關對之均有求償權,舉凡公共設施設計人、施工承攬人、驗收人、管理人或其他使用人俱應包括在內 。此求償權之成立須具備:
(1)國家已履行賠償義務。
(2)須對損害原因應負責之人為之。
(3)須該對原因應負責之人具備不法行為要件。其中不法行為要件部分,因被害人對該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訴請賠償時,應舉證證明該負賠償責任之人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則機關依本條行使求償權,自亦應舉證該負賠償責任之人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該負賠償責任之人並非負無過失責任。 - 又對應上述機關對應負責之人行使求償權之要件,本題在林務局賠償為A後,雖然B是林務局內洞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以私法契約委託外包檢修之私人,然依上述實務見解,本條求償權行使之對象不以公務人員為限。是若B對於步道未設置防攀爬設計有其疏失之故意過失,則林務局亦可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向B行使求償權。
- 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5項規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該所謂「有應負責任之人」者應解為依法令、協議,或直接、間接對於損害原因有應負責者,賠償義務機關對之均有求償權,舉凡公共設施設計人、施工承攬人、驗收人、管理人或其他使用人俱應包括在內 。此求償權之成立須具備:
- (字數: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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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