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A為某大學學生認受教師B性霸凌,除在臉書發動公審外,並向學校申請調查,後經學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決議成立性霸凌,並建議應解聘B,管制4年。校教評會最後決議停聘2年,以儆效尤。B對此結果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維持學校原處分後,B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於法院審理中,學校援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1條第2項:「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認法院對於系爭性霸凌之認定,應受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拘束,至多只能審查學校處分之輕重。針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教評會決議、行政法院審理裁判之不同階段,是否存有判斷餘地、裁量餘地等一定拘束關係?請分析之。(25分)
【114年司法特考四等行政法第一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裁量與判斷餘地之問題,兩概念基本上不相干。而實務見解認為,性騷擾事件及霸凌事件等處分作成之程序,因僅事涉事實調查,並未涉及判斷餘地。而裁量餘地,學說及實務上應該係統以「行政裁量」稱之,所以本題考出裁量餘地不是一個陌生的概念。
- 難度
- ★★★☆☆
- 誤區
-
- 行政裁量是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效果之選擇,而判斷餘地是行政機關對於構成要件之認定具有專業性而降低法院之審查密度,兩者有別。
- 處分之做成如需先經委員會之決議,該處分不一定具有判斷餘地,需要視委員會之職責及組成而定。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5)。行政法(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4-29~4-30。
- 正解
-
- 先闡述行政裁量與判斷餘地概念之差異。
- 再分別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不存在判斷餘地之問題,教評會之決議可主張判斷餘地而降低司法審查之密度,得出兩者不同的結論。
- 參考詳解
-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教評會決議至行政法院審理裁判之不同階段,是否存有判斷餘地及裁量之拘束,分述如下:
- (一)行政裁量與判斷餘地之概念:
- 行政裁量,係指行政機關就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所規範之法律效果中,依個案選擇適當之法律效果做成決定。基本上,若無裁量瑕疵,則裁量處分於行政法院爭訟時,行政法院將會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若裁量有違法之情事,如裁量濫用、裁量踰越或裁量怠惰,則行政法院當可介入審查並撤銷之。
- 復按,行政法院基於合法性控制之權力分立機能,原則上得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為完全審查,包括適用法律之判斷及事實之評價及估測。例外於高度屬人性、科技性、專家委員會或風險評估之事項,因機關有其專業性,是在行政法院審查行政法院就該些事項之判斷時,審查密度下降,僅有判斷瑕疵時,方介入審查,並撤銷之,此即為判斷餘地理論:
(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
(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
(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
(8)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例如平等原則等。
- (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不存在判斷餘地之問題:
實務見解認為,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性平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固應以所設性平會之調查報告為依據;但行政法院對於該事件相關行政訴訟之事實認定,對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只應予審酌而非受其拘束,該等調查報告就相關事實之認定,也無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涵攝,法院就該調查報告之審酌,仍應踐行證據之調查及全辯論意旨以形成心證,並無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之問題。是性評會所職司者僅為事實調查部分,無涉高度屬人性之判斷餘地,而行政法院亦可為更充分之事實調查,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不存在判斷餘地而使行政法院審查密度降低之問題。 - (三)教評會之決議可主張判斷餘地而降低司法審查之密度:
按教評會決議教師應受到何種懲處,類似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平時考核獎懲與專案考績。是教評會之決議涉及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從而作成懲處處分之機關得主張判斷餘地。該懲處處分於行政法院審理時,行政法院之審查密度降低,行政法院僅就是否有判斷瑕疵之情形審查。 - (四)行政法院作成判決時,受判斷餘地及裁量之拘束:
- 按行政法院於審理時,如涉及高度屬人性之決定,在教評會之決議部分,受判斷餘地理論之影響而降低審查密度,已如前述。
- 復按行政機關在法律效果之「裁量餘地」中,依法律授權目的所為之裁量決定,如別無其他違法情事,皆屬合法,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不得取代行政機關,以自己之判斷另為裁量決定,申言之,法院無從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而證據資料如何判斷,且為證據之評價問題,在自由心證主義之下,其證明力如何,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之事實,乃應由事實審法院斟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自由判斷;苟其判斷無違反證據、經驗及論理法則等違法情事,即非法所不許。亦即原則上,裁量涉及立法授權行政機關之權力分立議題,如裁量無違法,則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結果,不應撤銷該決定。
- (字數:1,361)
想瞭解高上公職課程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考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