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某公務人員甲因執行職務與民眾起糾紛被提起告訴,以新臺幣8萬元聘請律師,遂向所屬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卻遭作成不予補助之決定。試問:
(一)甲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2分)
(二)甲後續向行政法院起訴時,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試草擬訴之聲明。(13分)
【114年司法特考三等行政法第四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公務人員保障法課予義務復審及後續行政訴訟之規定,亦涉及釋字第785號解釋。而因公涉訟輔助為公務人員之實體權利的一種,題目既然明文「申請」,則應該不難得出本題甲應該要提起課予義務復審之救濟手段。只是第二小題的訴之聲明撰擬,對於沒有訴訟實務經驗之同學,會比較難。
- 難度
- ★★★☆☆
- 誤區
-
- 課予義務復審為保障法第26條,並非第25條,應予留意。
- 訴之聲明必須寫出撤銷原處分之聲明,並且要提及請求法院作成核准補助之決定,儘量精確。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5)。行政法(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19-22~19-23。
- 正解
-
- 先寫出保障法第26條第2項駁回處分復審之概念。
- 再寫出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類型以及對應之訴之聲明。
- 參考詳解
- (一)甲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提起駁回處分復審救濟:
-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之各種公務人員權利之保障,為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具體化。又同法並特別規定公務人員不服機關人事行政行為時,應依行為之性質及救濟目的,分別提起復審、申訴再申訴救濟。又復審依同法第25條及第26條,與訴願同,分為撤銷復審與課予義務復審。其中第26條之課予義務復審,又可分為第1項之怠為處分復審及第2項之駁回處分復審。
- 經查,公務人員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係保障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能夠無所瞻顧,於執行長官命令或政策時涉訟,能夠無償地延請律師幫其辯護,委任律師之費用由機關代為負擔。是機關是否准予公務人員涉訟輔助,涉及服公職權之影響,也涉及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為行政機關單方就涉訟輔助之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
- 是機關對於甲作成不予補助之決定,駁回甲之申請,自影響8萬元受輔助之公法上權利。是甲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提起駁回處分復審加以救濟。
- (二)甲後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救濟。訴之聲明如下所述:
-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是復審決定於實務上相當於「訴願前置程序」,若對復審決定不服,則應續行依行政訴訟法之訴訟類型提起救濟。
- 經查,甲對於駁回申請涉訟輔助之處分,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提起駁回處分復審救濟,前已敘明。則甲後續向行政法院起訴時,應對應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駁回處分訴訟救濟。
- 而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駁回處分訴訟之功能,亦包括撤銷訴訟之功能在內。是於此草擬訴之聲明如下:
(1)原處分及復審決定均撤銷。
(2)被告應作成准予涉訟輔助8萬元之決定。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字數: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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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