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政治受難者A數十年前因涉入政治案件而遭法院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但得易科罰金,A當時亦如實繳納罰金在案。現A之案件,經認定確屬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之1所稱國家之司法不法行為,A已死亡,其家屬遂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10條規定:「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請求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賠償其「與罰金數額相當」之被剝奪的財產。請問家屬之請求如遭基金會駁回,應如何提起救濟?(25分)
【114年司法特考四等行政法第四題改編】
- 解析
- 本題考出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以及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本提要正確回答,要先理解以法律直接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概念,方得順利寫出行政訴訟之被告機關。
- 難度
- ★★★☆☆
- 誤區
-
- 以法律直接委託特定私人行使公權力,不用再經任何行政機關公告委託。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為擬制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5)。行政法(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16-28~16-29。
- 正解
-
- 先寫出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為以法律直接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態樣。
- 再寫出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類型。
- 參考詳解
- A之家屬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駁回處分訴訟救濟:
-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而實務及學說認為,若直接由立法者於法律直接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則因法律本身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公布實施,即為公告之一種,是由法律直接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主管機關不用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相關規定做成委託行為或公告。
- (二)經查,本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10條已規定,有關權利回復之事項,係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該基金會雖非行政機關而為私法團體,然該基金會既然可以就轉型正義相關權利回復之事項對申請人作成准否回復權利之決定,自可認為其係直接被上述條例受託行使公權力,而為擬制行政機關。
- (三)是A之家屬提出回復權利之申請,如遭基金會駁回,該駁回之性質應係影響A家屬公法上權利之單方具體決定,為行政處分,應以權利回復基金會為被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駁回處分訴訟救濟,請求行政法院判命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回復權利之處分。
- (字數:456)
想瞭解高上公職課程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考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