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式民主(Delegative democracy, DD)的概念係由Guillermo O’Donnell(1994)所提出。他藉由觀察新興的民主政體發現,有些第三波民主化的國家,如阿根廷、巴西、厄瓜多、保加利亞、菲律賓、南韓與某些中歐及東歐國家,因獨裁或共產極權政體崩解而朝向民主轉型進程。但這些國家並沒有朝向代議式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發展,反而形成另外一種新型態的政體。
DD的國家或許能達到Dahl對多元政體所設下的某些標準,但O’Donnell認為DD形成的背景原因乃是繼承了過往威權政體的社會與經濟危機,並影響國家運作與政治後果而導致。DD的出現除了歷史背景因素的影響,O’Donnell認為其制度的關鍵乃在於缺乏「民主制度」(democratic institution),意即缺乏基本的民主遊戲規範。缺乏民主制度的制度性因素成為政體行動者間的重要中介因素。O’Donnell定義DD的特徵如下:第一,總統的家父長角色:總統鑲嵌於國家(nation)並且監管國家利益,他經由選民的授權得依其認為最佳的方式統治國家。只要在總統選舉中勝選,他的代表權凌駕於所有的政黨之上。選舉之後,選民/委任者恢復到被動的角色,成為總統統治行為的觀眾。第二,總統的權力結合極端個人主義與大政府機制:由於國家正在經歷社會或經濟的危機,必須透過統一分裂的各部門才能被治癒和拯救,此為受委任之總統的權力與「義務」。因此,總統與行政官僚是政治的最初和終極目標(the alpha and omega of politics)。技術官僚在經濟政策上尤為重要,總統必須抵禦社會、國會或政黨的雜音,直到治癒過程完成。第三,缺乏水平性課責:在DD當中僅有薄弱的垂直課責(vertical accountability),因其透過尚可稱為公平公開的選舉選出總統,但總統在政策制定上卻擁有優勢,規避其他權力的監督,意即總統不受到水平課責(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這也是DD無法被稱為代議民主的原因,代議伴隨著課責,DD的課責僅低程度制度化。
DD是一種具有瑕疵且脆弱的民主政治,因為總統的權力極大且不受到任何的制衡,人民將選票投給總統,後續施政皆由總統依據個人意志遂行。DD之所以還稱得上民主,係因尚存最低程度的公平選舉,然而一旦選舉的公平性遭到破壞,民主就蕩然無存,因此,DD很容易倒退為威權政治,與獨裁政治其實只有一步之遙(王業立主編,2025:138)。
- 參考資料:
- O’Donell, G.A. (1994). Delegative Democracy. Journal of Democracy, 5(1), 55-69.
- 王業立主編(2025)。政治學與臺灣政治(三版)。雙葉。
- 方彥鈞(2024)。政治學(概要)。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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