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捐贈寺廟竟被課贈與稅?(時事短評)
作者
盛華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210831
【焦點短評】
根據經濟日報報導,A先生捐贈900萬元給一家寺廟,由於該寺廟並不是財團法人,南區國稅局認定該捐贈的現金不符合免贈與稅之規定,因此向A先生課徵贈與稅[900萬-220萬(贈與稅免稅額)]×10%=68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其捐贈金額才會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受贈對象須為財團法人組織,並且須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其規定標準有以下6點:
-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 其章程中明訂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識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
- 捐贈人及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
-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 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 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核定免納所得稅。
因此合法登記的寺廟,不一定符合免贈與稅之規定,但要如何確認欲捐贈的寺廟是否為財團法人,並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國稅局說明,當個人欲捐贈財產給予寺廟時,只要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不論該寺廟為財團法人或非財團法人,均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在贈與行為發生之後30天內,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因此,當國稅局受理贈與稅申報之後,就會審核是否符合免稅規定,若不符合規定,國稅局將會發贈與稅稅單給予納稅人,而納稅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撤銷。
【參考資料】
延伸學習
關鍵詞
遺產及贈與稅法、捐贈、財團法人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高上公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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