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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償的連帶保證債務是否可從遺產總額扣除?(時事短評)
作者
盛華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210803
【焦點短評】
有一長輩生前擔任連帶保證人,但對方(主債務人)付不出錢還給債主,這位長輩因擔任連帶保證人,得共同承擔這筆債務。之後這位長輩不幸去世,繼承人全數拋棄繼承,但是其中一位繼承人被法院選定為遺產管理人,依規定須申報遺產稅,而此位遺產管理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因此將生前未清償的連帶保證債務扣除之後,申報稅額為零。
國稅局認定此案連帶保證債務扣除,全部不予認列,原因為:
- 主債務人因亦有多筆不動產作為擔保,法院仍在執行拍賣中,因此最後連帶保證人不一定會承擔此債務。
- 若主債務人之後也不幸去世,此筆債務主債務人亦會在遺產稅申報中扣除,此時若給予連帶保證人認列債務扣除,違反租稅公平。
- 依民法規定,保證契約是從屬契約,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求償,最終負清償責任的仍屬於主債務人,因此不應將保證責任列為被繼承人的未償債務。
國稅局表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主債務人已確定「清償不能(又稱支付不能)」,此筆連帶保證債務才能扣除遺產總額。
【參考資料】
延伸學習
關鍵詞
連帶保證債務、拋棄繼承、遺產管理人、遺產稅、清償不能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高上公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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