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房地合一2.0非自願交易相關規定(時事短評)
作者
盛華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210622
【焦點短評】
財政部為了因應即將在7月1日上路的房地合一2.0,在6月11日公布個人以及營利事業,共11種短期「非自願」交易免課重稅的相關規定,其中個人部分包含7種,營利事業部分為4種。
房地合一2.0版本有關稅率規定,將原先持有1年內課徵45%部分,調整成持有2年內就要課45%;原先持有1至2年內課35%,調整為持有2至5年也要課35%。亦即,在7月1日之後,處分2016年以後取得房地產,持有5年內至少會被課徵35%以上的重稅。但若個人以及營利事業因符合財政部公布之「非自願因素」,在短期必須脫手房地產,不會因短期交易被課重稅,而得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稅。
- 在個人部分,有六種非自願樣態,是與房地合一1.0版本的相同的規定,其中包含:
-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 個人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含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 個人依據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 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其他共有人未經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這次房地合一2.0版本,新增第7種樣態:
-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者,及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金償還其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以上七種樣態,個人即使是持有五年內短期出售,因屬於非自願交易,只課20%稅率。
- 在營利事業部分,有三種非自願樣態,是與房地合一1.0版本的相同的規定,其中包含:
- 營利事業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 營利事業因無力清償債務,包含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 營利事業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其他共有人未經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這次房地合一2.0版本,新增第4種樣態:
- 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因行使質權取得特定公司股份後,依銀行法第76條相關規定要求處分財產。以上四種樣態,營利事業即使是持有五年內短期出售,因屬於非自願交易,只課20%稅率。
【參考資料】
延伸學習
關鍵詞
房地合一2.0、非自願交易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高上公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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