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財產稅「實質稅率」為實際支付的地價稅加上實際支付的房屋稅,再除以房地產成交之市價,其公式如下式:
※財產稅實質稅率=(實際支付地價稅+實際支付房屋稅) / 房地產成交市價
※實際支付地價稅=申報地價 × 土地面積 × 適用稅率
※實際支付房屋稅=房屋標準單價 × 房屋面積 × ( 1- 折舊率 × 折舊經歷年數)× 街路等級調整率 × 適用稅率
衡量一國的地方政府財產稅實質稅率是相當重要的。舉例來說,雖然美國各州所訂定的名目財產稅稅率並不相同,但是地方政府可以在名目稅率不變之下,採用對不動產的評估價值做限制,影響不動產擁有者的財產稅支出,各州政府亦可以將此當作一個財政政策工具,吸引投資,增加地方政府稅收,改善當地經濟。因此在美國有一些機構,如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Retired Persons ( AARP )、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Home Builders ( NAHB )、 The Minnesota Taxpayer Association ( MTA )以及 D.C. Fiscal Policy Institute ( FPI ) 等,每年皆會持續的公佈某些特定的州或是所有州的實質財產稅負擔及其實質稅率。然而,歐盟各國亦擁有各自不同的財產稅制度, International Bureau for Fiscal Documentation ( IBFD ) 、 Amsterdam 以及 OECD Secretariat 也會估計歐盟各個會員國的財產稅實質稅率。
台灣相較於美國以及其他國家,由於台灣特殊的財產稅制度,衡量地方政府的財產稅實質稅率是更加必要且重要。不同於美國,台灣的財產稅名目稅率是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地方政府並無決定的權利;此外,台灣將不動產土地與建築物分別課稅,土地課徵地價稅,以自用住宅為例,自用住宅名目稅率為 2 ‰ ,而建築物的部分則課徵房屋稅,自用住宅的名目稅率為 1.2% ;財產稅稅基部分,地價稅稅基為公告地價,而房屋稅稅基為房屋現值,而公告地價以及房屋現值是由地方政府的評價委員會所決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經濟景氣、地方政府財政需要等狀況,調整公告地價以及房屋現值。
根據相關學者研究,台灣的財產稅實質稅率皆有極為偏低的現象,這表示做為房屋稅稅基的房屋評定現值以及地價稅稅基的土地公告地價,皆嚴重的被低估,當社會存在這個現象時,除了給予投機客炒作房地產價格的機會,使得房價不斷攀高且居高不下,並且在社會公平面向上也可能出現不公平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