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預售屋的買賣與一般出售成屋在課稅上並不相同。預售屋為買方購買未來建案完工之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予買方的「權利」,因此在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出售,這是屬於財產「權利」的交易,是屬於所得稅法中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於綜合所得稅申報,而非屬於「房地合一稅」。
105 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已成屋」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以及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下表分別就個人與營利事業部分,其課稅範圍、稅基(課稅所得)、稅率等的相關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而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1 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國稅局舉例說明,若民眾在 105 年度以 600 萬元買入某建案的預售屋,之後因房地產價格波動大,民眾賣屋時出現交易損失,在 106 年度以 550 萬元賣出,因此產生 50 萬元的財產交易損失。民眾在申報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自申報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該筆財產交易損失 50 萬元,若民眾申報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 107 、 108 及 109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可否自其薪資所得中扣除?根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1 規定,其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並不能自其他類別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