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稅」一般泛指對不動產價值課稅,因此又稱為不動產稅。不動產主要包括土地以及房屋 (地上建築物) 。土地與房屋可以被合併課稅;也可以分別被課稅。在美國,財產稅是針對不動產整體價值 ( 包括土地與地上建築物總價值 ) 課稅;但在台灣則將土地與建築物分別課稅,土地課徵地價稅,而建築物的部分則課徵房屋稅。如果是合併課稅,那麼我們可以用不動產總體市場價值來當作財產稅的稅基即可。一旦針對土地與房屋分開課稅,則會面臨如何計算財產稅稅基的問題。一棟不動產的交易價格反映了土地與地上建築物的總市場價值,但我們無法從中判定土地與地上建築物分別的市場價值。如果要對他們分別課稅,所以必須分別定義他們的價值,這部分則有賴政府利用估價機制來獲得。例如,台灣的政府透過估價機制定期發布土地公告地價與房屋評定現值來當作兩種課稅的依據;美國地方政府課徵財產稅之稅基標準,係將土地與建物合併估定其市場價值。市場價值之定義為一種市場價格之估計,亦即在公開市場上,由具備充分資訊且有意願提供出售之賣方,以及具備充分資訊且有意願之買方,所可能成交價格之估計;美國方面,美國財產稅法規定,所有不動產必須按市場價值估價,然後再訂出估價比率,即以市場價值之一定比例做為評估價值。不過,一般都認為這樣的公告價值以及評估價值並沒能真實的反應真正的價值,因此也影響到財產稅稅基的詳實性。
財產稅在大多數國家都是一種地方稅;台灣也不例外。依目前現行實施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地價稅與房屋稅收入百分之百歸於地方政府。在很多國家,例如美國,各州可以訂定不同的財產稅名目稅率。如此一來各州政府可以把財產稅名目稅率當作一個財政政策工具,吸引投資,改善當地經濟。另外,各地方政府也可以透過財產稅名目稅率的改變,來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台灣由於地小,各個地方縣市政府所採用的地價稅名目稅率是由中央統一訂定,房屋稅的名目利率也是由中央統一訂定,因此財產稅名目稅率並無法成為台灣地方政府的財政政策工具之一。不過特別的是台灣地方縣市政府擁有決定課稅稅基的權利,也就是決定土地公告地價與房屋評定現值的權利。由於各縣市都市化程度並不相同,並且在中央政府授權以及尊重各縣市地方政府的地價評議委員會所決議的土地公告地價以及房屋評定現值,各縣市政府仍可依據當時的經濟景氣以及各縣市地方財政的需求等情況去訂定不動產稅稅基基準。
例如, 2001 年美國網路泡沫造成經濟景氣衰退,不動產市場亦大受影響,當時的雲林縣政府為了招商以及促進廠商投資意願,縣長政策性的裁示要大幅調降土地公告現值,同一時間,高雄市也在市長宣布下,調降土地公告現值 30 %。 換言之,地方政府嘗試以較低的不動產租稅負擔,來刺激房地產的景氣。西元 2008 年 9 月雷曼兄弟倒閉引發金融風暴,這波金融風暴使全球經濟遭受到 80 年來最為嚴重的衝擊,當然以出口為經濟成長命脈的台灣也無法倖免於此,自然難逃金融海嘯的波及。除了創下台灣經濟成長新低紀錄 -8.56 %之外,也造成台灣房地產市場的不景氣。為了因應金融風暴的負面衝擊,各個地方政府皆以壓抑土地公告現值來熱絡房地產市場, 2009 年與 2010 年土地公告現值平均漲幅只有 2 %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