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基本生活費用免稅」的計算方式,將每戶可用16.6萬元乘上納稅者、配偶以及申報受扶養的親屬人數,若此金額超過免稅額、扣除額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的總金額,超過的部分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依照財政部在2018年9月3日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最新變革,新納入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學費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重要的是排除了現行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因此未來107年度「基本生活費用免稅」的計算方式,將每戶可用16.6萬元乘上納稅者、配偶以及申報受扶養的親屬人數,若此金額超過「免稅額(每人8.8萬元)」、「標準扣除額(單一申報戶12萬元,有配偶者24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20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12萬元)」以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27萬元)」的總金額,超過的部分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單身上班族(假設無積蓄)基本生活費用16.6萬元,若依照新制,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但不包括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合計為20.8萬元,由於基本生活費用16.6萬元小於20.8萬元,無法受惠於「基本生活費用免稅」。
若是為一家五口的「單薪家庭」(假設無積蓄),並有三個國高中生的小孩,若依照新制,基本生活費將會有共有83萬元(16.6萬×5),免稅額有44萬元(8.8萬×5)、標準扣除額24萬元(12萬×2)但不包含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合計為68萬元,與基本生活費用差距15萬元,因此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為15萬元;若依照舊制,免稅額有44萬元、標準扣除額24萬元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合計為88萬元,無法受惠於「基本生活費用免稅」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已達到17.04萬元,因此107年基本生活費用可望調升至17萬元。若基本生活費用調升,將更有利於扶養多名親屬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