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日報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接獲通報,有網路賣家經營網路的交易事業,在交易網站刊登並販售電玩遊戲之虛擬寶物,此外也另外提供「代客練功」的服務,並且涉嫌未報繳營業稅。經南區國稅局查核之後,該網路賣家銷售額已達到起徵點,但是卻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該網路賣家在2016年銷售的勞務金額收入高達1,600萬元,經過補稅加上罰緩合計約140萬元。
之前文章「網紅自爆年薪超過300萬,被國稅局盯上」中提及,網路賣家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就要繳交相關的稅。
1. 每月銷售貨物8萬以下,或銷售勞務4萬以下: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屬於個人綜合所得中的「營利所得」,應將全年的銷售金額乘上6%計算營利所得,並且併入隔年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納稅,但不用辦理「稅籍登記」,亦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不用繳營業稅,當然也不用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2. 每月銷售貨物8萬以上,或銷售勞務4萬以上,但未達20萬元:
依照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銷售金額的1%繳納營業稅,並依全年的銷售金額乘上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隔年個人綜所稅中申報納稅,但還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以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 每月銷售金額20萬以上:
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照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5%營業稅,在年度結算若有盈餘,則還需繳納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盈餘若未分配給股東,還需加徵10%的未分配盈餘稅。
根據財政部「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之規定,針對一般販售貨物的行業,其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而針對提供勞務的行業,其起徵點則為每月銷售額4萬元,其整理為下表:
銷售內容 |
適用起徵點金額 |
適用行業 |
---|---|---|
貨物相關 |
每月銷售金額新台幣8萬元 |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一般飲食業等 |
勞務相關 |
每月銷售金額新台幣4萬元 |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公證業等 |
所謂「小規模營業人」其定義為:
1.規模狹小。
2.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000元。
3.按查定課徵營業稅。
4.小規模營業人只要有營業之事實,都應辦理稅籍登記
根據上述,網路賣家透過網路,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到8萬元,或是銷售「勞務」金額達到4萬元,則便要依照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且需報繳營業稅,而在此新聞事件中,線上遊戲的虛擬寶物(貨物)以及幫人代客練功(勞務),亦同樣在此規範範圍之內,而該網路賣家在2016年銷售的勞務金額總收入高達1,600萬元,銷售額已遠超過起徵點。因此不論是網紅、網路賣家或是線上遊戲,只要網路上有任何銷售行為,只要銷售額達到起徵點,則必須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相關的租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