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晉升官等之管道有「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升官等訓練合格」 2 種,通過其一即可取得升任高一官等的任用資格,相關法令如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之晉升官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一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應試資格
1 、薦任升簡任
簡任升官等考試於 103 年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因此,簡任升官等考舉辦至 108 年止將不再辦理。
2 、委任升薦任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而通過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最高則得晉升至薦任第九職等之職務,故建議擬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參加升官等考試方為上策。 ( 高點 ․ 高上有升任薦任官等人員輔考課程,歡迎考生至高點全省服務櫃台洽詢 )
|
升官等考試法 |
任用法 |
---|---|---|
工作資歷 |
薦任 : 委任第五職等滿 3 年 |
具有考試及格資歷滿 3 年,或是具一定學歷,且合格實授薦任資格滿 6 年(委任 6 至 10 年) |
考績 |
最近三年考績成績,可採計列入或不採計列入考試總成績依比率併計 |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應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
俸級 |
薦任 :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
薦任 :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第五職等,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
結果 |
全程到考人數 33% 擇優錄取 |
遴送升官等訓練 |
兩法最大差異在於近三年考績計算方式,升官等考試法之規定較為彈性,只要應試人員考試分數高,便可不受三年考績,以及考績內容之限制。 |
( 二 ) 有關應考類科部分,現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係以一職系設置一類科為原則;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符合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並經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之限制。
|
升官等考試 |
升官等訓練 |
---|---|---|
過程 |
升薦任官等:筆試六科目 |
升薦任官等: 5 週 |
考績計算 |
升薦任官等:六科筆試成績 |
委升薦及員升高員 : |
及格評定方式 |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33% 擇優錄取 |
薦任官等訓練總成績 60 分以上 |
綜合上述分析,目前公務人員升官等的管道,依據任用法、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人員除了要擔任最高職等滿一定期限外,在考績上也要能符合相關標準方得以被遴選參加升官等訓練;訓練過程則包括了多樣化的課程內容,並採行多重成績計算方式。而升官等考試,則直接訴諸考試結果,也就是人員擔任委任最高職等職務滿一定年限,即可參加考試,同時在固定考試科目與考試方法下,若應考人成績排名在前 33% 以內,即可錄取並取得升官等資格。
|
年度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率 |
---|---|---|---|---|---|
薦任 |
110 年 |
|
|
|
|
108 年 |
4905 |
|
|
|
|
106 年 |
5204 |
3677 |
1239 |
33.7 |
|
104 年 |
6,299 |
4,434 |
1,496 |
33.74% |
|
102 年 |
7,261 |
5,172 |
1,737 |
33.58% |
|
100 年 |
7,963 |
5,841 |
1,953 |
33.44% |
|
98 年 |
7,992 |
5,838 |
1,949 |
33.38% |
|
96 年 |
8,862 |
6,630 |
1,295 |
33.59%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