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外交 |
三等外交領事人員 應試科目 |
占分 |
總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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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語文組 |
共同科目 |
◎ 一、國文 ( 作文、公文與測驗 ) ※ 二、綜合法政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及比較政府與政治 )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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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 三、國際經濟 ◎ 四、國際傳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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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國際法 ( 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 ◎ 六、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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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外國文 ( 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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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組 |
共同科目 |
◎一、國文 ( 作文、公文與測驗 ) ※二、綜合法政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及比較政府與政治 )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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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三、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四、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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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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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際公法 ◎七、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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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 |
外語個別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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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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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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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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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1 、本項考試各等類專業科目試題題型與考試時間:
三等考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 50% );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四等考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三十分。
2 、下列應考科目後端有「 ★ 」符號者,係考選部已有公布應考 「命題大綱」之科目。
三等普通科目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作文占 60% 、公文、測驗各占 20%)
2. ※綜合法政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 、兩岸關係 ★ 、比較政府與政治 ★ )
四等普通科目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作文占 60% 、公文、測驗各占 20%)
2. ※綜合法政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 30% 、兩岸關係 ★ 30% 、比較政府與政治 ★ 40%)
3. ◎英文
等別 | 類科組 | 專業科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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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外交領事人員 | 英文組 |
◎三、外國文 ★ ( 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 ◎四、國際法 ★ ( 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 ◎五、國際關係 ★ 與近代外交史 ◎六、國際經濟 ★ ◎七、國際傳播 ★ |
法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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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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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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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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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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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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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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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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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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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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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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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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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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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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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組 |
三、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四、國際公法 ◎五、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六、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七、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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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外交行政人員 | 行政組 |
◎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 、◎會計學概要 ★ 、◎行政學概要 ★ |
資訊組 |
◎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 、◎資訊安全與網路管理概要 ★ 、◎系統分析及設計與資料庫應用概要 ★ |
等別 | 類科 | 應考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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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外交領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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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英文組及國際法組 (CEFR)B2 以上】【其他各組 (CEFR)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 ( 含聽說讀寫 )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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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外交行政人員 |
行政組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
資訊組 |
其他注意事項
一 |
體格檢查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O.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七、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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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轉調限制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
三 |
分配訓練 |
本訓練計畫之訓練期間,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分 2 階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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